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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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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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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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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你准备好没有?看看下文是否对你有所帮助。下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合同法律制度”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为二者都有“除外规定”。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上述规定是“路货交易”,即标的物正在运输,然后当事人才签订合同。而如果当事人先签订合同,然后再找人运输货物至约定的交付地点,此时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定是:交付(运至交付地点)之前风险属于出卖人,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受人;而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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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笔记: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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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笔记:法律关系”,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②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人的行为。其中事件包括人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事件的经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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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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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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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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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3.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4.被动性: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不主动,需债务人主张

  5.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6.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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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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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时,有哪些考点是你忽略了的吗?详情请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分享”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家企业通过IPO之后成为上市公司,IPO对于考生来说,很重要滴。在主板和中小板的IPO和创业板的IPO有什么区别呢?黄洁洵老师说过非常重要,必须要背清楚的。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IPO

  1.持续经营3年以上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依赖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依赖投资(非主营业务)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财务状况良好

  (1)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

  (2)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选择性指标,符合其一即可)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无形资产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不存在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在创业板IPO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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