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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1.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 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基本分类调制行为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自为行为代理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行为的四个要素行为目的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认知能力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手段行为结果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行为结果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层级性1. 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2. 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 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2.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3. 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行权调制权的分配调制立法权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市场规制权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企业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2.依法竞争的义务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2.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注意: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或称为财税性责任。非经济法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1. 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2. 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3. 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赔偿性责任1.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2. 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注意: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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