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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 | 内容 |
保证合同 |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 |
保证人(2005年综合题) | 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但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尤其是: |
保证方式(2006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 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提示】
1.保证的责任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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