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考点。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矩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典型真题
〔I〕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32—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410条,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232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68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308条,D选项正确。
〔II〕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1题一C)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不同于任意解除权。首先,其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具有溯及力,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失去效力;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一定具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仅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次,行使的时机不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之前才能行使;相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此外,《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关于赠与人法定解除权(又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辨权)的规定。这个解除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属于任意解除权。综上,A选项错误。②拫据《合同法》第268条,加工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就没有任意解除权了,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未赋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III〕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