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顺序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典型真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冏,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年·卷三·13题一D)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解析]①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辨权,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67条和第72条,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辨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一)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不安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①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②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③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典型真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14题一C)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禅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辨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解析]①甲、乙、丙三方合意的效力:甲将对乙的付款义务移转給丙承担。但甲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并未移转。②A选项考顺序履行抗辨权。按照约定,甲先付款,后乙交付电梯。甲未付款即请求乙交付电梯,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乙可对甲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故A选项错误。③如前所述,甲仅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而未将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转让给丙,丙无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故B选项错误。④C选项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务承担与抗辩的援用。现不安事由出现,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甲可对乙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丙承担了甲的债务后,丙可对乙主张甲的不安抗辨权。故C选项正确。⑤D选项考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题中,丙承担甲对乙的付款义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丙承担的债务,甲免除债务,乙不再享有请求甲付款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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