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承诺规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承诺的构成、生效及撤回。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承诺规则,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21、23、28、31条)

  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为——意思实现)。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①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②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见例1)。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 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②《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迖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见例2)。

  例1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向意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①《合同法》第 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乙虽在承诺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乙的承诺有效。

  例2 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①乙4 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②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

  2.承诺期限的确定。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

  (2)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双方又未约定的,分两种情况: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所谓“即时”,指客观上可能的迅速。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祚出承诺。再如申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见例3)。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该合理期限的起算: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邮戳日)或者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传真(快速方式)到达之日开始计算)。

  例3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他,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3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①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时承诺。②乙的承诺3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甲、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 “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诺进人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人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

  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①发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须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 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11题一D)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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