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司考四卷栏目,提供与司考四卷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司考四卷考点知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司法考试四卷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四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考点知识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考四卷考点知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贪污贿赂犯罪

  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注意:⑴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⑵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王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是指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案。

  注意:⑴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

与司考四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司考四卷案例分析:乘车途中出意外如何定责任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案情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考四卷案例分析:乘车途中出意外如何定责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案情]:

  2002年8月31日,四川省长宁县周某、熊某夫妇的女儿周某以300元的价格购得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川Q**8”号长途卧铺车车票一张,从四川省江安县出发,到广东省峡山市打工。该卧铺车分上下两层铺位,每铺均配有安全带,客车内部喷有“头手不能伸出窗外”字样。周某所购铺位位于该双层卧铺车的上铺,在司乘人员没有反对和干预的情况下,周某自行调整到下层临窗的一个铺位。9月2日,客车自广西梧州市往广东肇庆市方向行使,当日临晨1时45分,客车途经国道321线125公里 800米处路段时,周某突然摔出窗外至重伤,该车司乘人员立即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过四个多月治疗后,2003年1月22日,其母熊某将周某从医院接出,以3600元的价格携带病人路途中所需医疗器材,包租了一辆出租车护送周某回到江安县并转入当地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同年2月22日,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当日,川Q**8司乘人员即向当地交警中队报案,2002年10月1日,广东省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乘客周某把头部伸出窗外,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周某的父母对此认定结论不服,向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2002年12月5日,该交警支队作出《复议通知书》,认为:此次事故中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决定撤销高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有关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周某住院治疗期间,2003年1月,周某、熊某夫妇以其女周某名义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驾驶员超载,高速行驶,造成周某人身受到损害,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周某各种损失20余万元。周某死亡后,其父母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资格,以周某、熊某本人名一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林被告因违约侵权产生的死亡补偿金、尚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通讯费以及退还车票款等27万余元。

  [分歧]:

  审理中,在对案由的确定和归责原则的认定问题上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确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的行为造成周某摔出窗外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周某的健康权,直至生命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周某未对车内的警示语引起足够的重视,且擅自调换铺位,对此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原、被高各自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可以任选其一行使其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确定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告某公司未将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客运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生效。所谓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本案符合这一法定构成要件。

  第二,正确认识民事侵权责任与...

与司考四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参加司考四卷考试要做哪些准备?

司法四卷备考指南 司法四卷考试方法 司法备考经验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参加司考四卷考试要做哪些准备?”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提前三个月在考场附近定下宾馆,住在考场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可免。

  可别小看这项投资,司考早上8:30分开考,如你没有这个准备,不管你起多早,早上要上好厕所,吃早点、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之类的物品,如再加上你在路上奔波的时间(路上不堵车的话),等你到了考场,心情还没有平复下来,马上就发卷子答题。这时,不如你不慌不忙的睡个懒觉,从容的准备这一切,然后,心态平和的应考。

  住宾馆还有个好处就是中午的时候,有个地方休息,小小的在宾馆打个盹,比你在考场附近蹲在地上干耗那可强太多了,这对大脑的休息决对好处多多,这是自然规律决定的。

  2、除了带好应考的文具外,最好准备风油精和手表。

  三个小时的考试是很熬人的,风油精既可提神也可对付秋末那些还没死的蚊子,咬你二口,足以令你分心。建议带手表可别带闹钟,有个老兄就个性十足的带个闹钟,嘀哒嘀哒的声音足以让人崩溃。水还是不带为好,不然喝多了内急的话要请监考老师陪同去上厕所,有个人跟着看着你解决生理问题可不是好事。

  3、提前要监考老师发答题卡。

  这点上,许多监考老师真是值得称赞,多几分钟的好处不用我说了吧,但一定要委婉地提出来,不要让老师反感,你不说,监考老师一般不会主动给你这几分钟的。

  4、在试题上用铅笔将难题做上标记,跳过去做你把握大的题。

  好多知识当时是想不起来,不要在上面浪费时间,在后面的审题中会得到不少的知识信息,会帮助你回忆的,做完的单选50题后,用最快的时间涂答题卡,放松下头脑,想想难题。也为了避免没时间涂卡,涂卡时间一般需要20分钟。

  5、第四卷的答法。

  不要一上来就做论述题,先做后面有把握的案例题,把难得留下来,不会做就按你个人的意见写下,不要空着,二个论述题先写你最有把握的,要把观点说完就行,不要长篇大论,也不要在上面练习书法,写清楚不潦草就行,有位老兄在第一篇论述题上大练书法,结果浪费不少时间,后面的论文来不及写完,又写成狂草,自然得分不会高。

  6、不要偷看你身边人的答案。

  这第一有风险,第二就是要相信自己的能力,你身边的人的水平也许不如你呢,有的人明明答对了,却因为偷看了别人的错误答案又给改错了,司考中1分往往决定生死。

  7、不要相信考前的内幕试题。

  我有过切身体会,搞得神神密密,结果浪费时间,一题难考,当然你有其它的神通就做另话,但这是不可能的。

  8、考前带哪些资料有帮助

  我个人认为,背着一大堆,考前的时间你不可能都看完,我个人只带了法律出版社的当年的法条汇编,在考每一卷前将法条看一遍的时间是足够的,特别的新的司法解释一定不要忽略,这上面的分每年都有不少。

  仅一家之言,不是最好的经验,但能给你的司考之路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与司考四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考《四卷》论述题常见错误分析

司考卷四论述题 司法考试卷四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考《四卷》论述题常见错误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对题目主旨把握不准

  由于论述题考查的是考生的综合知识,因此,需要考生结合考题的材料搜索大脑中所储备的相关知识点。因此考生很容易在对材料理解上产生偏差,而导致审题产生偏差。此时考生最需要做的就是先冷静下来,剖析材料中反映的各种法律关系,找出其中反映中心意思的最重要的一个或几个法律关系进行论述。

  2.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涣散

  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论述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考生回答一道 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1000字。在短短的1000字内,能够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然而有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这样的答案自然得不了高分。因此,如果考生想要得高分,就一定要在下笔之前确定一个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展开论述。

  3.论述语言不专业,理论深度不够

  这是非法学专业考生常常会犯的错误,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考试,其主观题的回答必须体现其法律专业的特性,不要让阅卷老师觉得这只不过是一篇普通的社评,而不像是一篇法律专业人员写的文章。因此,需要考生拥有一定的法学语言表达能力。 论述过于肤浅,这是很多考生得不了高分的重要原因。经过各个科目的系统复习之后,对于论述题中所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考生大概都可以列举出来。然而这只是论述的第一步,而且往往也不是最重要的得分点。如果要取得高分,需要考生实现理论上的升华,而理论上的升华就必须将材料中的问题与理论法学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考生的答题质量才可以上升一个档次。

  

4.不分段,没句号

  这是答题中的细节问题,但却是非常致命的地方,因为阅卷老师是在疲劳和烦躁中看你的卷子,而你的整篇文章从头到尾只有一段话或者只有一个句号,即使再有耐性的老师也不会去仔细在黑压压的文字中去寻找你的论点、论据和论证。

...

与司考四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司考《卷四》案例分析一例

司考卷四 司考四卷 2017司考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司考《卷四》案例分析一例”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案情回放]

  宏安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赣榆县,瓦庄煤矿系宏安公司下属企业,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贾汪区境内尚有宏安公司下属企业唐庄煤矿及马庄煤矿,宏安公司在马庄煤矿北邻设有办事机构并挂牌宏安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 教育网

  1995年10月,陈某与宏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在瓦庄煤矿工作。2006年9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10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系格式合同。

  2010年4月,陈某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瓦庄煤矿不服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陈某起诉,令其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贾汪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贾汪区,约定管辖没有正当的基础,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故本案的约定管辖无效。遂判决由瓦庄煤矿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瓦庄煤矿提出上诉,徐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用人单位则积极应对,一方面积极主动调整不规范用工行为,如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等;另一方面,研究法律,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争议,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方式维护企业利益。本案的约定管辖即是鲜活的实践案例。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瓦庄煤矿: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陈某: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宏安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2010年1月,宏安公司要求陈某签字的两份合同变更了2006年9月合同的内容,且都保存在瓦庄煤矿,其中的约定仲裁条款,陈某并不知晓;再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某用工单位:只要该约定管辖不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应认定有效。

  某律师: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会...

与司考四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