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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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证明对象: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就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对免证事实作出规定,有利于缩小证明对象范围,减少证明环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包括有:( 1 )常识性的事实。(2 ) 自然规律和定理。(3)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证明责任:(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白已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有:1 . 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明职责: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在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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