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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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强制措施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检法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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