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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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刑事诉讼机关中的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任务: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职权: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国家安全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

  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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