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已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现已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有: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已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现已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有: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 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在本行政区域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 人提供留学目的国有关学校的信息以及法律、教育政策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 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相关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须经自治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要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法规等情况,熟悉自费留学政策;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应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公布的学校)建...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6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系并落实国外接受学校、协助办理签证等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该是办公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河北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取得该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该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收费合理、诚实守信。
第六条 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如为高等学校,应在我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名单之内;不在该名单之内的外国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可,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认证。
第二章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交验原件)、学习工作简历;
(四)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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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工商局拟订的《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令第五号、第六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帮助联络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重庆市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市教委资格认定或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资格认定或备案和注册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人才培养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教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由市教委进行资格认定,并将相关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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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我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应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
(六)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交纳数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备用金,用于支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精神,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及《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闽教〔2000〕外52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范围
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代理、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在福建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三、拟在福建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应当是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境内,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教育、咨询或中介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教育服务性机构。
⒉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⒊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工作人员中应有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高等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⒋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⒍委托福建省教育厅监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保证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四、申办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陕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本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 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9年8月第6号令)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8月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省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为《资格认定书》)者必须是在陕西省内正式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教育情况和留学政策;工作人员构成中应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二)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不少于两份直接协议);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四)备用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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