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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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制度无处不在,它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行动的基本准则。那么,您了解制度的具体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赔偿范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一、为切实加强驾驶员管理,严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根据《xx县工商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二、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

  三、严禁开病车上路。根据车辆保养规定,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出车前重点检查刹车、转向、机油、汽油、传动、灯光、轮胎气压等,发动车辆查看各仪表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清除和维修。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每次处罚驾驶员100元。

  四、驾驶员应及时清洗车辆,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车辆停放有序,上班时间应在司机值班室待命,不得串岗。

  五、驾驶员每次出车应按要求做好出车记录。详细登记出车时间、起止地点、里程、用车人、事由等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六、驾驶员每月应将《派车单》、车辆购置的物品、行驶里程、通行费进行统计,报后勤中心核对备案,并予以公布。

  七、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安排调度派车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对驾驶员每次罚款100元,并根据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必须注重休息,平时不得熬夜,要保持充足的精力,时刻待命出车。

  九、严禁驾驶员开英雄车、霸王车和斗气车,做到礼貌行驶和文明开车。

  十、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酒后驾车的.,发现一次罚款x元,并且由此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严禁驾驶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私自驾车外出和将所驾车辆交他人驾驶。违者,发现一次罚款x元,如果期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或转借人应负全部责任。

  十二、严禁缓报、瞒报事故和肇事逃逸。如出现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关车辆管理员报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驾驶员负70%以上(含70%)责任的,驾驶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0%。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上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等按比例计算损失费),驾驶员今后一律不许驾公车。

  十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车辆发生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驾驶员本人到交警队接受处罚,罚款、扣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十四、局领导因公到外地学习、参观、考察或因事休假期间,其驾驶员要按时上班,服从后勤中心的管理和调派,否则,按无故旷工处理。

  十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驾驶员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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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九、定期对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视频监控等重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1、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

  2、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3、管理单位将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4、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实行每月检查一次,发现缺损应尽快修复或补足,并做好记录。

  十、使用单位定期对存放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存放安全。

  1、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应在封闭区域集中存放、警示标志清晰、专人管理,并配备灭火器、防爆毯、黄沙桶等消防设备。

  2、定期检查、落实整改、记录齐全。

  十一、警卫人员对进入公交停车场的非本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核查登记。

  1、警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核查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工作。

  2、警卫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非本单位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登记,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十二、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安全消防巡查。

  1、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定时、定点、定线路对停车场的治安、消防进行安全巡查,每次巡查间隔不超过二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

  2、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监控值班室汇报。

  十三、监控值班室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值守,随时联系各岗位值勤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1、随时掌握公交停车场的安全正常运行情况,填报安全运行日志。

  2、每日检查一次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遇有系统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做好检查和报修记录。

  3、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十四、非机动车停放点和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1、非机动车和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独立设置,提供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停放区域应设置防雨水屋顶,防止漏水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应采取间隙式供电方式,防止长时间充电导致充电器、线路、电瓶过热发生火灾事故。

  3、电瓶助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实行二小时一次的安全巡检,并填报巡检记录。设置视频监控与接入监控值班室,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控安全情况。

  4、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五、高空悬挂物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1、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实行季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2、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六、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

  1、地下空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应确保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安全系统的完好。

  2、地下空间安全系统实行季度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系统季度检查台账和检修记录,并按季度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七、防台防汛工作。

  1、公交停车场排水系统每年二次(六月、十二月)进行清淤疏通,确保排水系统畅通。

  2、公交停车场避雷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测试。

  3、公交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4、公交停车场应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储备抢险作业的物资、工具、装备等。应急物资仓库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发生缺损及时补足和修复,并做好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十八、应急预案

  1、公交停车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故,减轻突发事(件)故对停车场运行生产的影响。

  2、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包括场内安全生产事故、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处置预案。

  3、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文本应在监控值班室、大区管理办公室分别存放。

  4、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定期向所属地区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集团所属各公司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建立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公交停车场的安全。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由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并对相关条款和程序进行解释。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及管理要求

  一、设立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安全监管台账,记录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三、设立职工安全教育活动管理台账。

  四、设立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1、特种设备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管理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按作业周期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五、设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六、设立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存放区域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七、设立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检查、报修台账。

  八、设立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九、设立地下空间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台账。地下空间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设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十一、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为加强学校公交运营管理,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驾驶员资质与培训

  1. 资质要求

  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A1 或 A3 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同时,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2. 入职培训

  新入职驾驶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包括学校公交运行路线、站点信息、学生乘车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程序等内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知识、服务意识和驾驶技能提升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

    二、出车前准备

  1. 车辆检查

  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等关键部件,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检查车辆的消防设备、安全锤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同时,检查车内卫生情况,保持车厢整洁干净。

  2. 证件检查

  确保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并随车携带。

    三、行车安全规定

  1. 遵守交通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在学校区域和上下学高峰时段,要特别注意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2. 行车操作规范

  驾驶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保持良好的驾驶姿势。按照规定的路线和站点行驶,不得擅自更改。在行驶中,严禁使用手机或其他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电子设备。

  3. 特殊天气驾驶

  遇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雾、冰雪等),要降低车速,增大安全车距,开启相应的警示灯,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天气不适合行车的情况,应及时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调整运营安排。

    四、学生乘车管理

  1. 组织学生乘车

  在站点有序组织学生排队上车,维护乘车秩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对于残疾学生或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2. 行车中关注学生

  行驶过程中密切关注学生动态,提醒学生系好安全带或抓好扶手,防止学生在车内打闹、跑动。禁止学生将头、手伸出窗外。

  3. 应急处理

  如遇到学生突发疾病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车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联系学校相关负责人和急救人员。

    五、服务质量要求

  1. 文明驾驶

  对待师生要有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耐心解答师生的询问。

  2. 准点运行

  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表运行,确保车辆准点到达和离开各个站点,保障师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六、车辆停放与交接

  1. 车辆停放

  完成运营任务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车辆的停放和安全防范工作,如拉手刹、关闭电源、锁好车门等。

  2. 车辆交接

  如涉及车辆交接情况,交接双方驾驶员应共同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状况、设备设施完好,以及行车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交接。

    七、奖惩制度

  1. 奖励

  对遵守规章制度、安全驾驶无事故、服务质量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优先考虑晋升和评优。

  2. 惩罚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驾驶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如因驾驶员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或公交运营管理部门所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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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xxxxx吨位船舶xxxxx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xxxxxxxxxx港运至xxxxxxxxxx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xxxxxxxxxx货物于xxxxx天内集中于xxxxxxxxxx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货物。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xxxxx天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承担xxxxxxxxxx元/天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xxxxxxxxxx元/天,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费用自理)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xxxxxxxxxx元,空驶费按运费的xxxxx%计xxxxxxxxxx元,全船运费为xxxxxxxxxx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xxxxxxxxxx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章):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日

  乙方(签章):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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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为加强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甲乙双方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双方全面履行运输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果糖运输安全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编号:____ )履行期限相同,属运输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与运输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建全安全规章制度,为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按时参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的教育。

  四、乙方拟雇佣的车辆驾驶员,由乙方审查其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的原件,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拟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持有的相关证件的原件、是否与其驾车型相匹配及是否达到所驾车型的驾驶年限,进行形式审查。

  七、乙方拟雇车辆承运之前,必须与拟雇车辆驾驶员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乙方必须将拟雇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或资格证复印并经其签字确认真实且与原件无误后保存。并将驾驶员复印件交付甲方综合管理部-储运备案。

  八、乙方按时参加甲方定期免费提供的安全运输事项、知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的教育。

  九、乙方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罚款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罚款。

  1.乙方雇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其运输车辆的。

  2.乙方雇佣的车辆未正常对车辆维护和检测的。

  3.酒后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

  4.在1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在12分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通过考试的。

  5.车辆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违规行为。

  6.未有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的;车辆、驾驶员等未取得合法证照、资质的。

  十、乙方雇佣车辆及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要求强行更换车辆。

  1.运输车辆不是果糖运输正规车辆,雇请非法营运“黑车”。

  2.不服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在运输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没有甲方许可就随意拆除的。

  3.运输过程中,不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蛮干,不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的。

  4.运输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5.车辆、驾驶员等未取得合法证照、资质的。

  6.不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

  十一、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负责周边外围关系(如交警、城管、街道、村委等),若乙方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可以视情况提供协助。

  十二、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运输车辆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三、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甲方厂内现场规章制度,保证厂内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超速超载。遵守以下规定:____

  ㈠车辆进出

  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出大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临时车辆经同意后方可进出。

  ㈡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厂区

  机动车辆载物出门,必须严格执行物质出厂凭证管理的'暂行办法,须凭填写完整的《出门证》,方可放行。

  ㈢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厂区后,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严禁在厂区内无证驾车、练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超载或病车上道。

  3.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特种车辆除外)。

  ㈣车辆停放

  1.车辆进入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照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区。

  2.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㈤货物装卸

  1.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2.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鉴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固定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㈥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㈦车辆安全

  1.车上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司机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十四、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作业中造成路面污染或噪声污染,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由乙方承担违规处罚费用及相应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时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十五、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车辆已取得国家道路营运许可权,并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已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车辆保险。

  十六、乙方应当将本协议中主要的有关运输车辆负有安全营运义务及应负责任,在乙方与所雇佣车辆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协议争议事项向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十八、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责任期:____自双方盖章、签字(捺印)生效日起至乙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施工运输结束日止。

  二十一、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二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____

  签约日期: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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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条 货物内容及运输方式

  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货物内容为 。运输方式为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输费用为 元(大写: 圆整)。甲方应于货物按期运达目的地后 日内结清运费。

  第四条 甲乙方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运费。

  2、乙方应按照运单的`要求,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应负责货物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除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还应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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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乙方工作单位及主要工作:常住人数人,其他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一、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时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整每月(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第一次交租金时间为年月日(付款方式为)下次交租金时间由甲方在前一次开收据时写明。

  四、押金:

  1、第一次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交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2、押金不得作为下次租金。租房日期结束,乙方履行各项义务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违约金为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由违约方写违约书。

  六、交纳押金及每次租金,甲方收到现金后须向乙方开收据。

  七、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小区公共秩序,如有违法或者不良影响须承担相关责任。签协议时,乙方必须拿出身份证以证明身份,并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给甲方。

  2、 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接电线、网线、电视线。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转租、转借,否则属于违约。

  4、乙方使用房屋水、电、电话、上网、电视及其它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必须要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如果没有账单,以各类表差值计算费用,交由甲方。

  5、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对房屋的物品不得破坏、拆卸,不得带走。如需加装电器等,需要征得甲方同意。房屋设施若人为损坏的乙方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家用电器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甲方提供帮助。

  6、乙方不得有传染等疾病,不得租用甲方房屋进行养病,否则属于违约。

  7、乙方对所属小区、租用房的钥匙不得自行另配,如有需要可向甲方申请钥匙,由甲方交给乙方。

  8、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房屋,应爱护房屋设施,整理、打扫好房屋。

  9、乙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在协议终止前两周通知甲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10、租期内,因乙方过失,发生火灾、水漫房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在租期未结束而要求退租时,若离租期结束少于60天(此次租金不退),不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2、乙方在租期未结束而要求退租时,若离租期结束包括、超过60天(当月租金不退),并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3、乙方应确保通讯工具畅通正常,如果发生改变须及时告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14、租期结束,乙方必须将所有钥匙交给甲方。

  八、甲方责任和义务:

  1、签协议时,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

  2、在乙方交完租金及以后及时足额缴纳费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故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时的`房屋设施完好。

  4、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房屋及其设备,有权督促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等费用;如果乙方不按时交纳房租及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租期结束,甲方有权决定房屋是否续租。

  5、在乙方各项费用按时交齐,在租期未结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不得强行要求乙方退租。如有违约(大于3天),应结算好剩余房租并退还乙方,还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6、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检查房屋,应有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在场。若甲方连续3天联系不上乙方,得不到乙方的消息和去向,甲方有权带两名人员,开门进入房屋检查。

  7、甲方负责交付小区物业管理费。

  九、协议签订时,水表底数,电表底数。

  十、钥匙及个数:,乙方是否同意甲方留有备用钥匙:十一、重要物品设备登记: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或按指纹)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乙方须盖红印章或按指纹,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十四、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签名/盖章(红印)

  本协议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香港城二单元1703中一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一、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2、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收据给乙方。

  3、房租/月,共计租金/季,房租押金元,电器押金元。

  二、租赁期限:自月年

  三、乙方履行事项:

  1、乙方租房即日起不得在房内进行传销、赌博等一切违法行为,乙方在房内要确保消防意识人身安全,甲方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乙方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原电表数度、水吨,煤气立方。(水费3元/吨,电费1元/度,含水电损耗费,每月水、电费按国家标准收费)

  3、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可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五、乙方租期基天于正常生活需要产生的煤气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卫生间、下水道等堵塞归乙方负责疏通。

  六、房内有一台空调、热水器、电视、床垫、床、衣柜、电视柜等,如有损坏乙方得照价赔偿,房内要保持卫生干净。

  七、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承租方:

  出租方:

  1、甲方向乙方提供车况良好的车________辆,车型:_________,车辆开始使用年: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

  2、乙方在租车期间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车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再次充实满甲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额。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负担所有维修费用。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乙方必须同甲方共同监督下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每满10000公里时换。

  6、本协议期满,乙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转让其它人驾驶,如发现乙方有不爱惜车辆情况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如乙方需换驾驶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将新驾驭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甲方。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参与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从中调解。

  9、租用期定为一年,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10、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再签租用合同。

  11、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承租方:

  电话:

  地址:

  代表人签字:

  出租方:

  电话:

  地址:

  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居住,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用电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五、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六、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七、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八、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本协议壹式贰份,每份壹张壹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甲方):

  联系电话(乙方):

  本协议签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即日生效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1、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答: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有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虽然合同法对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要求的比较宽,但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大家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书。

    2、合同书应有那些条款?

  答: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个人写姓名、住所); 合同的标的; 数量; 质量要求;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您需要订立合同,可以参考我们提供的合同范本或与直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为大家提供更多的合同示范文本

    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四、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大多数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烟台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同时,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4、买卖合同应该包括那些条款?

  答: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 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 质量要求;

  4 包装方式;

  5 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 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 结算方式;

  8 违约责任;

  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0 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安全运送非常重要,包装不善就可能发生货损,侵害买方的利益。对于包装方式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易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5、协议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

  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

  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

  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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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经常要面对合同,签订好一份合同,防范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大量的合同纠纷不仅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学习和掌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的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只要有经济交往,就必然有约束各方行为方式的依据,它不论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据(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都有意无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内容。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倡导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坦诚,讲信用,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不能避免某些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因此从客观上就需要一种行为规范来约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免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种规范就是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长,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订立合同,以指导、约束各方合作行为,以达到其经济目的。其次,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凭证,合同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凭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购买的商品能退货、保修等等;保证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三、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资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实际履行的情况。采用口头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口头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用合同来约束;三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其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前述的四种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或即买即卖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交易情况复杂多变,能够证明交易关系存在以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者补充,或者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就应当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

  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

  (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五、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过本金的20%。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诉讼期限

  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九、合同犯罪

  合同犯罪主要指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藉此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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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

  (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第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七)、结 语

  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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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

  2.理解合同的原则。

  3.熟悉合同的分类。

  重点:合同的分类。

  难点: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注意区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不受上述身份关系的限制。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分类

  【案例讨论】新年将至,赵某到甲百货大楼为小孩购买旱冰鞋两双,一双留给自己8岁大的儿子,另一双送给了侄子。考虑到小孩子调皮,为防止万一,赵某又到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问:赵某共形成了几个合同?这些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案例评析】案例中,赵某向商场购买冰鞋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冰鞋的价格,而商场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约定的合乎质量的冰鞋。赵某将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将冰鞋无偿送交给侄子,而其侄子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赵某和甲百货大楼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同时也都是有偿合同,赵某将旱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赵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涉他合同。以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合同种类有: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等。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

  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要取得权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保管等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有效)要件的合同。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等。注意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是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共15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法》没有确立具体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案例讨论】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将房屋无偿借给乙,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此内容在《合同法》上无独立名称,故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总则′规定,同时参照最类似的合同规定。本案中,虽然是无偿将房屋借用给乙,但乙以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为对价,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最为类似。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同时乙方也愿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双方达成合意如下。

    (一)经营资格

  1、乙方承诺其已取得有关执照和许可,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乙方应将其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证明乙方经营能力的文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将可能用以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车辆的牌照,驾驶人员的有关证件报告甲方以供其备案。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品,甲方应保证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事。

  2、每次货物运输甲方须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给乙方。

  3、甲方如对货物运输有任何特别邀请应事先告知乙方。

  4、甲方如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拒绝运输,直至甲方满足上述保证。

  (乙方)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邀请及时提供符合条件和数量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在乙方的`使用控制过程中,乙方对系统设备的完好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在为甲方提供的过程中拼装任何有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污损或危险的其他货物。

  3、乙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装货,如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六小时(长途运输)或二小时(市内运输)内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且乙方应赔偿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一起损失。

  4、乙方不得无理拒绝甲方的货物,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起损失。

  5、乙方应按照甲方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要求认真操作。

  6、乙方应及时提取和装运货物,并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字。如果乙方在从第三方提货时发现货物有短少、破损、潮湿等及与运单、签收单不符的任何异常情况,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接到甲方提示后再作处理。同时乙方应要求第三方出具证明,必要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因乙方为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对其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收到货物后至货物送至指定收货人处的整个过程中的货物安全和完整负责,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合理安排每次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及素质培训,以保证能够完全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

  9、乙方车辆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其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伤亡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并在此同意保护盒不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及其货物由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0、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如数、无损地运达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于指定的收货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发现货物有差错的,应请收货人做好批注。如收货人要求延迟或由于其他合理原因的确不能及时派送的,乙方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通知甲方并且在货物派送后在签收单上注明原因、同时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时间及具体联系人。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运输延误或差错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如由于非乙方的原因而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乙方应立即同甲方指定人员联系,并根据其指定将拒收货物运回或转运至其他指定收货人。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客户拒收货物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任何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货物被国家罚款的,没收或其他处罚的,乙方应当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及声誉上的损失。

  13、甲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14、乙方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认甲方及其货主对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合法权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合同项下任何货物的留置权。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供应商对任何货物没有也将不会有任何权利。

    (三)保险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运输车辆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办理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续保。

  2、甲方应将乙方纳入货物保险的范畴内,一旦发生货物丢失和货物被盗,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有甲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如乙方在发生货物丢失和货物被盗后,未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索赔金额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保密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五年内,乙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库存、运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长期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2、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如为履行本协议下义务需要向雇员或其承包商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以保密协议约束其雇员或承运商按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乙方雇员或承运商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将视同乙方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任何雇员及其承包商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索赔和其他不利影响作出赔偿。

    (五)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可能延迟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

  2、如上述情况持续时间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将该笔业务转委托他人。

    (六)收费及结算

  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经甲方认可后另行结算。乙方在此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无须任何理由而拒绝予以补偿。

  2、运费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5日为对账日,6-10日为付款日

    (七)其他

  1、如因任何情况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间从月日至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一年。

  3、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一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甲方:xx分公司

  乙方: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明确站、车双方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营运安排

  1、起讫站点:班车自____站至____站,途经________________,全程____公里。

  2、车型票价:乙方提供__型__级客车__辆__座,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全程票价为__元(根据客运市场情况可临时调整票价)。

  3、发车时间:班车自__年__月__日起从本站开行,编排车次为___次,发车时间为___时___分,每日__班(甲方有权根据运输市场需要增加班次或调整发车时间)。

    二、双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积极组织客源,合理配载,并负责站内开班宣传和各项服务与管理。车站实行统一排班,统一运价,统一售票。

  2、甲方对乙方参运车辆提供售票、候车、上客、停放、清洗等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经营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3、乙方进站车辆需有完备的营运和保险手续,向甲方车站缴纳经营保证金____元(保证金不计息)。营运期间,乙方需保证车容整洁,车箱卫生,保证车辆完好,按规定执行车辆日安检制度,并按甲方指定区域候班上客。

  4、乙方车辆凭进站证进站,须悬挂有效线路牌。营运车主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支行、稽查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维护站场经营秩序,维护甲方及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在站内、处揽客、揽货、设点或委托他人售票,更不得中途甩客、卖客。

  5、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指挥,保证正班、正点运行不得延误发班、失班、停班。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提前2小时通知站方,事后补办手续。春运有国家假日期间不受理报停班。

  6、高速直达班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不得随意途中停车揽客,如因车主行为造成的违规及旅客投拆,按相关规定处罚。

  7、在特定条件下(如抢险救灾、春节等重点运输),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

  8、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应积极配合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发生商务事故,在站内由甲方处理,在途中由乙方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乙方车辆的包车、加班运输,按甲方运调部门的安排运行。

  11、甲方应加强对危险、有害物品的查堵,乙方司乘人员应全力配合。

    三、财务结算

  1、营运结算由乙方凭甲方车站开具的“客运结算清单”每月__日在甲方财务结算一次。

  2、甲方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如下:

  1、站务费每人次__元收取。

  2、客运代理费、车辆清洁费按营收额的__收取(结算票价表附后)。

  3、税金按__收取。

  4、行包代理费为扣除运杂费后运费的__收取。

  5、车辆停车费为每台每月___元,共计___元。

  6、车辆日安检费为每次___元,包月___元。

  7、国家节假日期间的票价上浮比例,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执行,上浮部分按__结算。春运期间结算另行规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须按照国家站场管理规定提供相关的服务,如未按规定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直接经营损失。

  2、甲方须按时与乙方进行财务结算,除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外,甲方不得延期结算。

  3、乙方车辆停班未在该班发车时间2小时前报告并经甲方批准的,按脱班处理。

  4、乙方因经营行为不良,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对甲方造成信誉损害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5、对延误发班、失班、停班,不按规定报停班或私自在站内、外揽客、拉客、私带旅客和货物出站及中途甩客、卖客等违规行为,依据《汽车客运收费规则》和甲方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处罚。

  6、各项违约金及罚款均在营收结算中扣除。

    五、其它

  1、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国家法规和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则自行延期。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制定附加条款。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补充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树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制度和办法规定顺利执行,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守操作规程,维护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测合格,各种手续齐全有效,按规定进保的车辆、承包车,驾驶员方可报班。

  三、配合本公司安检人员,对车辆必须进出站的检查,凭安检合格证报班及签发行车路单。

  四、客运车辆车厢内不得堆放、携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车顶行李架装载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长途客运车辆每日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必须选配两名一级大客驾驶员,交换驾驶,且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六、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三角木、砂袋、防滑链条、灭火器。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杜绝“三品”上车。

  七、结合本单位的生产性质,除在车站用广播宣讲旅客乘车须知外,承包者及驾驶员更要宣传:乘车过程中,请你们珍惜生命,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八、严禁超载行驶,凭票乘车,如承包者及驾驶员要求多载,站务员有权拒绝开票,调度拒绝签发路单和各种行车手续。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 ⏣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甲方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镇水尾村山场的木材;

  二、承运路线及价格

  1、运输起点及终点:

  起点: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镇水尾村山场

  终点:广东省汕尾市公平镇

  2、运输价格为:______元/吨。此运费价格含山场内产生的转运费以及将木材从运输起点上车到运输终点卸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直至合约结束前,价格不再变动。

  三、乙方应尽责任和义务:

  1、乙方确认一名运输代表给甲方,所有运输车辆由运输代表安排;

  2、乙方须提供车况好、手续齐全车辆运输甲方货物。乙方必须做好安全行车教育,依据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山场木材运输任务,如发生工伤及意外事故由乙方法人负完全责任。车辆办理手续及税收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应按时将甲方的货物运至收货点,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须提前向甲方说明。交接货物时,必须提供标准的托运单据一式四联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此单据可作为甲乙双方的结算凭证。

  4、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问题、技术问题等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5、乙方需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安排运输的,承运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木材,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私自送人或半途卸车、丢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违者按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

  (2)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国家相关法律向当地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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