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14篇)

2025-09-08 18:32:00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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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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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最新的5个变化:

  1、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劳动法》的规定,须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三是劳动者提出。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除外,企业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企业“同意续延”。而且,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3、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深圳用工管理情况看,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要付出违法成本了。

  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一年一签或只签过一次就不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招数就不好使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但员工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过去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须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

  5、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雇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注意规范管理,不然将面临被提起仲裁、诉讼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协商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社部发[20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判决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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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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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企业类别: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_______________);农业户口(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______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_____款。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月(日)。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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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公司营销情报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营销情报的收集制度

  一、情报收集的来源

  情报收集的来源,分为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

  1.有关公司内的情报,销售部门应决定,各方情报由各特定的人员负责,及收集情报的方法。

  2.对于公司外的情报的收集法,更应讲究。特别是对于非公开的、机密性的情报,要个别研究其收集法。

  二、情报收集的方法

  1.个人调查实施方法

  (1)调查前:

  A、调查员要开协议会议,将调查的目的、调查方法、问题事项、回答书回收时间等做好协议,并对各调查做统一行动。

  B、调查员应对问题内容做好理解,决定问题顺序。

  C、研究要调查地区的地图、交通工具、调查对象的在家时间等,以便达到花最少的时间精力,而收获最大的成效。要准备调查用的印刷品。

  (2)实际调查时:

  A、实际调查时,要采用适当的接近方式(尊重的态度、自信的印象、懂得随机应变);

  B、问问题的方式应该平易自然的;

  (3)调查完毕后:要做适当整理,主要包括:

  A、整理回答卷;

  B、做好回答者的观察记录;

  C、整理调查对象表。

  2.市场调查实施方法

  市场调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抽样调查:对各类型用户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本公司产品质量及销售服务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领导、设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用户访问,每年进行_____次,访问结束,填好用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汇报。

  (3)销售人员应利用各种订货会与用户接触的机会,征询用户意见,收集市场信息,写出书面报告。

  (4)搜集日常用户来函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重点用户座谈会,交流市场信息,反映质量意见及用户需求等情况,巩固供需关系,发展互利协作,增加本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 营销情报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客户级别的分类,按照客户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

  1.甲等级:以公司的大小来划分,较佳的信用状态。

  2.乙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

  3.丙等级:信用状况较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尚欠账款(达_____万元以上)并在甲等级以外的公司。

  (2)尚欠账款达_____万元或以下的公司。

  (3)从业人员_____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问题前例的公司。

  (5)业界评判不佳的公司。

  (6)新开发顾客。

  甲等级“业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级“大多数的优良客户”不由业务人员来做判断,而由_____来进行分级。指定以外的顾客均应被列为丙等级。

  二、报告的种类与方法

  1.报告的种类

  (1)日常报告:当面口述。

  (2)紧急报告:当面口述或电话。

  (3)定期报告:依照《_____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2.报告的方法

  (1)定期报告

  A、业务员依照甲、乙、丙各等级的分类,及《_____报告书》向主管人员定期报告。

  B、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为:甲等级:每半年报告一次;乙等级:每季度报告一次。丙等级:每月报告一次。

  C、报告书于每月底向_____提示,_____主管从第_____天算起_____日内向_____提示,_____阅览后进到总公司。

  (2)日常报告

  以《_____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3)紧急报告

  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紧急情报,依据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报告。

  第四条 营销情报的整理和利用

  一、情报的整理

  1.情报越多越好,其内容要彻底的研究。

  2.取决情报的内容,应从营业销售促进、业务的经营等不可或缺的部分开始。

  3.销售经理、科长及关系者应共同协商,对于情报的内容,加以取舍选择。

  二、情报的利用

  1.情报应有系统地分类整理,以便随时采用。

  2.情报的目的在于活用,因此,应让关系者彻底的明了情报的内容,及其活用的方法。

  3.情报、资料应不断地新陈代谢。

  第五条 奖励

  本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情报若被使用,为公司谋取了实际的利益,将根据贡献大小按公司的标准给予奖金、加薪、升职等奖励。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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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综述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__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九、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十、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四章、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第五章、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账。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文印管理规定

  一、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二、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三、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四、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第七章、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七、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八、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九、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十、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七、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3、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第九章、保密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十章、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包干: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章、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___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___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___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___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若造成用户上访或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9、办理建设手续或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10、施工中监理人员应该现场旁站而未进行旁站,驻工地代表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11、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驻工地代表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12、监理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13、施工前甲方应对地下管线等作书面技术交底,未做书面交底或交底有错误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4、商品房销售核算房屋预售面积大于或小于3%,使用户投诉或上访的,一律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15、房款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差价损失。

  16、商品房出现重复销售,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失误或与合同文本有出入,引起客户争议的,出现1次扣罚责任人10%的年终奖金。

  17、办理按揭贷款时,如因收件填写,检查,办证等延误放款,影响公司业务运行的,所贷款额不记入销售业绩,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部分效益工资及部分年终奖金。

  1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9、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账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0%的损失。

  20、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2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

  22、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3、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4、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会议中心灯光音响设备,在会议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1次,罚款_______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25、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26、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_______元。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责任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十五、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十六、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

  (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第二条 工作岗位及要求: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社区从事社区_________工作。乙方必须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保护条件,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按照社区工作的特点,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和休息制。

  第五条 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区有关文件执行,遇到工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第六条 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乙方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由甲方委托_________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劳动纪律:甲乙双方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区、街道(镇)民政部门监督及所在社区的领导。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责调整造成岗位取消的;

  (5)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6)泄露工作机密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被依法罢免的;

  (9)依法不再担任社区相关职务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甲方未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除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8、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行业秘密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其在职期间参加的由甲方或乙方所工作社区出资进行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33.3%。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民政局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新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鉴证机关(乡镇、街道)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鉴证人员: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为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市人社局《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白人社发[20xx]163)文件精神,我局从五月上旬开始对辖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劳动合同情况良好、这次调查工作涉及企业199家,涉及劳动者4853人,共签订劳动合同4498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2、68%。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把其作为农民工维权行动的重中之重,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这次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工作进度等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定由劳动保障专干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工作情况完成情况列入个人的年终考核内容,力争把摸底调查工作做实做细,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扎实开展,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各企业,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悬挂宣传横幅5条,发放宣传资料2300份,现场解答咨询130人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引导他们增强遵纪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权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领会意图,明确责任。

  局里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原原本本的把文件精神和局里的各项要求宣传到位,对每一张报表要按照要求填报,深入企业时,通过核查各类管理台账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台账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力求数据真实准确,能清楚反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地实施。

  最后,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计划。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原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年,现因原因,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及金额如下:。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密费的标准及金额如下:。

  (3)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则仍应对原协议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条 其他从签订本协议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注意事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的:一是单位规章制度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此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理解成是企业单方的权利,即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要公司把自己应该做相关手续做足了,员工是否回来办理离职并不影响合同的解除。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甲方(单位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 原身份: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工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汚情节严重的。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依据上述第3、4、5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8.乙方因下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难需要解除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2.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技术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和重新录用人员费、 等。

  九、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 劳动合同法工资发放规定

  甲方(用人单位):

  性质:

  地址:

  电话: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电话:

  住址:

  邮编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甲方的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各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岗位或工种)。

  第三条生产(工作)任务(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生产部所辖范围内的相关岗位上工作(暂定),按照确定的具体岗位(任务)履行职责。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并按甲方的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实际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调整。如乙方无合法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整,则按乙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依据国家规定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但对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实行计件制工资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遇公休日上班工作,属于正常上班,不发加班工资,公司视情在停水、停电、原料缺乏等停产时间或生产淡季合理安排员工补休,以保证计件制员工的休假权利。

  第六条 劳动报酬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全额计件制或定额加超产),按照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乙方出勤达到法定工作天数,并完成定额任务,甲方根据乙方相应岗位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发给乙方工资报酬。乙方在正常上班完成任务后,甲方给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与本岗位相关的各种培训,依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乙方在合同期间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应接受甲方的处理,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社会保险。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关系即行终止,由乙方自行接续或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绩效考核。甲方根据公司规定对乙方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业绩,以及对乙方的考核情况,决定乙方职务和工资的升降。

  第十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协议书)、保密协议,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生产(工作)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如乙方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将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

  甲方或乙方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按《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乙方合同的除外),本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

  第十二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视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违约方承担赔偿金。如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相关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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