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20篇)

2025-08-26 15:19:40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小编精心推荐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一)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二)

  劳动合同法最新的5个变化:

  1、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劳动法》的规定,须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三是劳动者提出。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除外,企业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企业“同意续延”。而且,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3、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深圳用工管理情况看,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要付出违法成本了。

  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一年一签或只签过一次就不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招数就不好使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但员工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过去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须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

  5、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雇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注意规范管理,不然将面临被提起仲裁、诉讼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协商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社部发[20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判决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四)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侵犯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普遍、复杂地存在着,各种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因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欢迎阅读与参考!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签约地点: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六)

  答辩状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x年四月二日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七)

  答辩人:赵,男,白族,1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1年09月20日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八)

  一、抓好组织建设工作

  1、想方设法,克艰攻难,帮助指导企业组建工会,超额完成区总工会下达的50家工会组建任务,实际完成58家。

  2、深入调研,创新管理模式,做好工会属地化管理相关工作,组建了_社区总工会和其它9个社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实行网络化管理新模式。

  3、帮助指导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__年已有10家基层工会顺利换届。

  4、做好基层工会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

  5、做好_区总工会第__次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工作。

  6、做好街道总工会_届_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积极开展各项争先创优活动

  1、街道总工会被区、市总工会推荐为“浙江省示范街道工会”。

  2、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已有12家企业参加申报(还未审批)

  3、开展工会活力“6+1”活动,评选出10家区级示范工会,21家区级先进工会和32家合格工会。

  4、积极组织开展“三为”劳动竞赛活动,2家被评为区级先进,13家获区工人先锋号称号。

  5、15名同志被评为区级优秀工会干部,另15名同志被评为区级优秀职工,还有7名同志获区级优秀工会之友称号。

  三、做好职工维权工作,为企业职工办实事做好事

  1、走访慰问困难职工35名,重病人员3名,劳模5人,共发放各类慰问金4万余元。

  2、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做好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全年共接受职工投诉案件69起,成功调解58起。

  3、帮助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签订率在90﹪以上。

  4、做好帮困互助工作,已有__名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超额完成区总下达的任务。

  5、认真贯彻落实《_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开展职工“安康杯”安全竞赛活动。

  6、开展送清凉活动,对企业高温作业人员和环卫工人开展慰问,款项达2万余元。

  7、开展“中秋送礼”活动,有__家基层工会干部收到慰问品。

  四、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增强工会凝聚力

  1、举办各类丰富多彩的春节联欢活动、“庆五一”系列活动、迎中秋活动、“迎奥林匹克运动会、讲文明、树新风”等为主题的各类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2、组织企业职工参加“中辉环”保龄球大赛。

  3、做好_灾区在_务工的企业民工受灾情况调查和安扶工作,组织企业职工开展为_灾区捐款捐物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的捐款达__余万元,募捐特殊会费__万元。

  五、组织好各类培训,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

  1、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参加市、区、街道组织的各项培训班,通过请领导和专家讲课,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工会法》、《企业工会条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参加人员近300人次。

  2、举办女职工维权知识竞赛。

  3、组织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培训班。

  六、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年报统计工作

  1、学习贯彻落实全总xx大会议精神,提高自身素质,为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工献。

  2、圆满完成区委办、区府办下达的基层工会组建任务。

  3、服务、指导、帮助街道工会中层组织建设,规范各中层机构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提高中层机构的活力。

  4、深入开展企业工会活力“6+1”活动,进一步规范基层企业工会建设。

  5、认真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继续抓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6、以开展和谐企业活动为切入点,通过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帮助企业共度难关,达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互利“双赢”、社会稳定的目的。

  7、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休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九)

  一、指导思想

  以_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省、市、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意见》为契机;以提高工会工作水平、能力和绩效为重点;以创新工会方法为途径,团结动员、带领全镇小学教职工为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而努力工作并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建功立业。

  二、工作重点及方法措施

  (一)强化学习,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意义。

  做人需追求高尚境界,做事需具备敬业精神,意欲达此,离不开学习。学习是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工会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水平与能力的必要途径和前提。拟把学习摆在首要位置,组织教职工扎扎实实地学习。

  学习内容与形式:党的__届_文件、文章;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工会工作指示精神;王兆国同志在江苏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工会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并举,做到“四个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组织培训与撰写学习心得相结合;专题讲座与座谈消化相结合;研讨磋商与汇报交流相结合……

  学习目标与要求:提高全镇小学教职工的理论水平,把思想统一到学校的指标任务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学校的发展规划上来,增强“走内涵发展之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进一步明确当前的形势任务,增强做好工会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实现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包括广大教职工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教职工在新时期的神圣使命;深刻理解规划的精神实质,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意义和措施;准确把握教育在中的地位和作用;细心体会中央对工会组织的期望和重视;全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锁定“走内涵发展之路”的强校目标,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发挥主动作用。

  采取主动措施,巩固学习成果,上半年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会与读书笔记展评,下半年组织一次征文比赛。

  (二)善抓机遇,突出重难点,推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跨越。

  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深刻的判断力,把握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工会组织、工会工作的重视,抓住全县上下贯彻落实《中共赣榆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这一契机,突破僵持线和临界点,使__年的工会工作再上新台阶。其工作思想是: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善于”、实施“三个争取”、做好“四个突出”:

  围绕“一个中心”。学校工会坚持围绕教育教学这个中心,服务于提高教育质量这个大局,引导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校发展建功立业;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质量观,确保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自觉站在改革的前列,以实际行动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

  抓住“两个善于”。一是善于借势、借风、借力。充分利用学校行政搞活动之机,相机融入工会工作,使学校工作、工会工作既融为一体,重点又名得彰显,借助各部门的力量推动工会工作新拓展,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实现年度工作目标;二是善于贴紧教育教学工作,贴紧教育教学工作就贴紧了学校工作的中心,在政治上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制度上落实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团结教职工为学校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三个争取”。争取党支部对工会工作的坚强领导,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和实践多层次、多样化的维权载体和实现方法;争取行政重视、支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争取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学校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有效地组织生动、丰富、有意义的教育活动。

  做好“四个突出”。突出重点是实现新时期工会工作新会议的重要点,在实际工作中注重突出党和国家的根本点,突出学校工作的中心点,突出工会工作的难点,突出教职工关注的热点,推动工会的新拓展。

  (三)构建机制,发挥职能,维护和表达教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存在的基础和意义决定了工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实现和维护教职工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以全总《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为依据,着力推动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维权方法,创新维权载体,增强维权实效。本年度重点建设两方面的机制:

  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源头参与、源头维护作用,重在落实职权、完善机制、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注重教代会闭合期间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行使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落实好教代会决议,维护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通过权和监督权。发挥代表责任制的作用,坚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条件许可时实行票决制;二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主动推进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促进民主决策、科学治校;三是继续推行校务公开,强力推进《厉庄镇小学校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落实,在规范上下功夫,并向过程公开,全面公开和深度公开推进;四是继续做好“学校目标共保协议制”,使之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上述措施,畅通民主渠道、激发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热度和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民主管理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机制。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主动适应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的实行;二是按上级要求,主动参与人事聘用制方案的制定并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三是建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调解委员会,切实承担好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人事争议的调解。

  (四)搭建平台,促进和谐、实现学校科学发展。

  __年,把建好“教职工之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请行政予以重视、支持,搭建促进学校发展、推进校园和谐的平台。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明确意义,确立理念。“家”是党联系教职工的载体,是工会工作的基础,是满足教职工意愿的需要,是增强凝聚力的实招,通过这个载体,推进党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实现学校科学和谐发展,因此,必须确立建家就是建校的理念,通过建家活动,优化教育环境,强化教师素质,提高办学水平。

  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建立党政工会有关方面组成的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总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围绕建家活动促进学校和谐发展这个主题进行,在活动中注重拓展新内涵,注入新活力,确保建家活动取得实效。

  提高能力,服务大局。围绕“四提升”使实劲,出实招。一是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找准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意愿的结合点,引领教职工把学校的奋斗目标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二是提升争取党政工合力建家的能力。制定建家的规划、措施,争取党政理解支持,并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之中。三是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协调好关系,化解矛盾,营造优良的活动氛围。四是提升联系和服务教职工的能力。针对知识分子特点,围绕教职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善待之,让其感受“家”之温馨。

  __年是的开局之年,挑战和机遇并在,困难和条件同在,迎难面上、拓展新视野、采取新举措,引领全镇小学教职工为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构建和谐校园乃工会之责也。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

  20__年我局工会工作以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为主导,以贯彻《工会法》的实施为契机,紧紧围绕建设局工作改革创新和发展这个中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的参与监督机制,切实履行职能,用心推进局机关的各项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局机关的凝聚力和活力,为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工会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

  1.用心配合局党组工作,抓好工会队伍建设和工会工作。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支持,配合和参加局机关的改革发展,增强竞争意识,激发干部职工的职责感和使命感。

  2.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干部职工的指导思想,完善以干部职工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机关民主管理制度,履行好干部职工会职权,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发挥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3.紧紧围绕局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强化以思想建设为核心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发挥工会的用心作用。

  二、依法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1.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畅通渠道,及时上报,发挥好党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改革和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局党组努力创造有利于干部职工学习、生活、工作的环境,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2.继续为机关工作和改革创造稳定的环境,维护局党组威信,维护局机关内部稳定,促进机关和谐、稳定与发展。

  3.关心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团结干部职工,共同为局机关各项工作出谋划策,群策群力。

  三、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的整体水平,完成时代赋予工会的历史重任。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配合局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树立学习意识、服务意识,走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密切联系广大干部职工,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机关管理的潜力,不断提高协调、服务潜力和水平,增强工会工作的活力和凝聚力。

  四、用心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做好工会各项工作。

  1.加强对机关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发挥女职工在局机关工会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心举办庆“三八”系列活动、“五一”活动等,增强女职工的工作潜力和水平。

  2.做好常规的.机关工会工作,完成区总工会交界的工作任务,用心探索工会工作的新方法,以新思路、新观点、新做法,实现工会工作的新突破。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一)

  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

  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三)

  一年来,市劳动监察大队在局党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劳动监察工作已从被动监察到主动监察发生了质的转变。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度我队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社会保险扩面”五次专项执法检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550户次,涉及职工22532人;督促48家用人单位503人次完成劳动合同补签;追发劳动者工资457.33万元,涉及劳动者702人;对州、市13家民办培训机构和7家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联合检查,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清退风险抵押金金额4.51万元,涉及劳动者49人;督促31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21.6万元,涉及劳动者66人;接待各类劳动者来信来访1000余人次;通过开展多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查处了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了劳动法律法规,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保证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学习和工作制度,保证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1、今年以来,我队坚持把政治和业务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了完善的学习制度,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政治学习和一次业务学习,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每位监察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每位监察员人人精通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而建立起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我队按照《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到人,每个案件的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推委、扯皮现象发生,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使每位监察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我们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大案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理)告知、听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主动亮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今年,我队根据省、州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社会保险扩面”五次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82户次,涉及职工1.12万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一方面纠正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切实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年检工作。我市已对550家用人单位开展了20xx年度劳动年检,年检对象重点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涉及劳动者22532人。年检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检查中存在违法事实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强制落实,最终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

  3、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对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帮助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年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立案152件,结案144件,正在办理8件,结案率为91%,责令限期改正44件,行政处理17件,行政处罚3件,全年无一起劳动监察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帮助劳动者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4、建立和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我队自20xx年开始执行这一制度,截止目前,已累计收取105个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障金300.85万元,并督促这些工程的施工方办理了工伤保险,切实杜绝了新拖欠行为的发生,极大地保证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合法权益。

  5、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自身形象,更多地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查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第四季度,我队组织专班对恩施城区范围内的娱乐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共下发了5份限期改正指令书、三份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改正情况较好,程序仍在进行中,这样有效的减少了以后举报案件的发生。

  6、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200余人次;对来信来访者本着“接待热情,服务周到,答复及时”的原则,细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耐心解答疑问,及时按规定受理处理,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结果。使来访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三、存在问题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身发展条件制约了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提高,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办案水平和质量仍须进一步提高。

  2、处理、处罚力度不大,下一步需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3、创新精神不够,工作中忙于应付,在监察工作中无创新东西。

  四、20xx年工作打算

  (1)加强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造就一支打的响,过的硬,冲的出,富有创新精神且有生机和活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2)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3)抓好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通过扩大劳动监察网络,充实监察力量,进一步摸清全市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四)

  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重点,积极工作,奋发进取,经过全大队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今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投诉、举报案件完成情况

  共接待来信来访投诉案件67起,涉及劳动者516人,涉及金额约200万元;其中,处理群体性事件52起,涉及劳动者487人,涉及金额约160万元;发现并查处一起使用童工情况。

  (二)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情况

  1、日常巡查

  截止6月底,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74户,涉及劳动者900余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3份,限期整改指令书11份。

  2、专项检查

  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2次,分别是;1月份对私营企业开展的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及关于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两次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用人单位127户,涉及劳动者千余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问题,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2 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2户,384人;追发劳动者工资涉及76人,9.6万元;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113户,涉及劳动者810人。

  (三)、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月”活动

  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大队在3月份通过集中开展“活动”,从根本上查找出不足,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大大改进了机关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的调整规范工作进行调查。

  (二)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各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2、深入社区、深入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3、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4、通过深入宣传,提高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加强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制定目标责任制,做到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2、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能力和工作作风;坚持每星期五下午集体学习制度,使监察人员在掌握法律和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同时,增强监察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执法办案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有的用人单位对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够到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困难。

  2、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

  2、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建筑企业推广到其他用工较多、工资结构较复杂的煤炭行业。

  3、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农民工及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各项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执法力度,全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不少于120户。

  4、以《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为契机,深入社区及大中型企业宣传,督促用工企业完善各项社会保险体系。

  5、以伦潭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搬迁为中心,加大移民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的巡查力度,杜绝出现因拖欠工资而影响我县移民搬迁工作。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五)

  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咨询接待,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郑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201x年上半年工作情况

  1、201x年上半年共计检查户

  2、摸排建筑工地22家。

  3、上访案件共计13起,解决农民工上访案件9起,解决农民工工资共计203万元。

  4、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3万元

  5、建立了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01x年初在我区出现了,多起农民工上访案件,其中以南郡天下满晓光项目经理部和富凯隆达马枫项目经理部,情况极为严重。也为我对农民工欠薪的案件敲起了警钟。在快速的解决这两起案件后,我重新布置监察局对太和区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企业进行了摸排,目前,太和区共有6个在建项目,12家建筑企业,22个项目经理部,已经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近93万元,其他在建工程也在追缴过程中。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我将现有人员分为南北两组,同时进行日常检查,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截止到目前为止,日常检查共计x户。

  两网化建设已经开始,但从目前来看,三级网格以划分完成、网格化建设登记400户和兼职监察员协管员人员名单已完成,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已建成,正在运行之中。下面对车辆的配备,日常监察的装备的配备和网络平台中心的建设是两网化建设的重点。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要求用人单位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布上墙,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对以后工作的安排及重点

  根据十一、和年末元旦是劳动违法案件发生相对集中的时期,且这一时期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大都带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适时地提出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我们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区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基本方式,利用每次的专项检查把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依然十分繁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给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接下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自身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二,把握一条主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职工*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做到每月必报。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合同台账制度。

  第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性。

  第五,协调好与市支队的工作。

  第六,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做到无疏忽,无差错。

  第七,依托局新启用的网站,做好宣传工作,并合理利用网站资源进行普法教育,管理好网站。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六)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七)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政局的有关法规条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供共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1、根据甲方经营需要,现聘请乙方为本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的营业运转管理工作;

  2、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元为税后工资。

  2、甲方每月以5号为发放工资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乙方工资。

  三、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职业道德。

  3、乙方必须严格管理监督好酒楼各个部门的正常工作和日常工作安排。

  4、甲乙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意外保险金。

  5、甲方应保障乙方在工作时间内的人身安全,乙方因工作负伤,甲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带薪医疗修养期,并应为乙方负责所有医疗费用。

  四、休息、休假

  1、乙方可按公司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日,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2、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在法定节假日根据甲方需要继续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

  3、乙方工作满一周年可享受12天的带薪假期。

  五、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如甲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六、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后续签劳动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八)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公交车驾驶员。

  二、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缴纳安全互助基金壹万元,用于私自离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退、离职、无任何责任者甲方应足额将安全互助基金壹万元整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工资人民币____元月,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甲方应按时支付工资。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午餐或发餐补费8.00元标准。

  六、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七、乙方应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保持收银箱的.正常使用,保持监控设备的监控状态等,若因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财产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乙方聘用期间应须服从公司安排的车辆、运行线路,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九、乙方在职期间内一律不准有私下用车之情形或将车驶离线路办私事、开回自家之行为,如有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十、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的规定,按着国家交通管理法律及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移交收银箱,杜绝收银箱及箱锁人为破坏或私配钥匙,侵占公司财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十九)

  一、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内容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实际操作上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出台时间和立法背景上的差异,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存在着冲突。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并且新修的《劳动合同法》于20__年施行,两者也构成新法和旧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 (二十)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分享

热门关注

延续劳动合同申请书10篇

延续劳动合同申请书

未续签劳动合同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十八篇)

未续签劳动合同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合同填写好的范本(8篇)

广东省劳动合同填写好的范本

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优质十九篇)

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

劳动合同书填写样本(十三篇)

劳动合同书填写样本

劳动合同法内容解读(通用13篇)

劳动合同法内容解读

劳动合同法咨询服务(六篇)

劳动合同法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二十五篇)

劳动合同转移的法律规定

保姆劳动合同十五篇

保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