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四节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讲义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上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4)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一)财务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 (二)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会计档案。 由终止单位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