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四节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讲义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上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4)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一)财务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

  (二)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会计档案。

  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三)单位分立的会计档案移交。

  原单位存续的,由原单位保管。

  原单位解散的,由分立的其中一方保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四)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的移交。

  由原单位保管。

  (五)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移交。

  原单位存续的,由原单位保管。

  原各单位解散的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一方保管。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移交。

  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

  交接档案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完毕后,双方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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