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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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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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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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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特别提示】

  1、真正的不作为犯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但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2、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法律教育网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特别提示】:不要形成这样的思维定势,即一个犯罪要么是作为方式,要么是不作为方式。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想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经典考题】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与区分。

  (1)就放火罪本身来说,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但就本案来说,甲家中停电而点蜡烛,这一行为本身是一个社会中立行为,跟犯罪没有关系。构成犯罪的是甲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而故意不采取防止措施的行为,这一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方式。A选项正确。

  (2)如果说甲的放火罪行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那么纵观本案,与作为相联系的行为只有点蜡烛的行为。但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并不是被禁止的行为,只是因为该行为,甲负有防止发生火灾的作为义务,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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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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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可以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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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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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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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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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特殊的犯罪主体?何为身份犯?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常考查的特殊身份如下:

  (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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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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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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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笔记: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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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97年10月1日一前一后的:以5年判断是否构成累犯。

  (4)已满18周岁。(《修正案(八)增加》)

  (二)特别累犯: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

  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因此:

  (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而言,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10年)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B)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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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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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 逃跑 又跑回来:算自首(2010年考过)

  被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来:不算自首(2009年考过)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

  1.主体范围被扩大: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属特别自首。

  2.罪行范围缩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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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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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向乙开枪,结果打死了乙,又打伤了另外两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伤害罪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是以法定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为标准判断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不仅仅是基于自然的观察或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是一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不等于是一个动作,而是包括一系列的动作,例如,开枪杀人,包括举起枪支、对准目标、扣动扳机等动作。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所谓数个罪名,是指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但是,如果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同种罪名,一般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

  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

  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处,只能作为一罪处理。那么,对想像竞合犯究竟如何处理呢?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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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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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过失犯罪。按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共同往山下推石头,应当认识到山下有人,两人没有认识到,推下去把人砸死了。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和过失之间不成立共犯

  如,看守所的警察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

  看守所的警察甲打开大门,让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因为法律已经把两人的行为单独认定为不同犯罪。但如果是普通人丙打开大门让乙逃走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不成立共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甲对乙说:“是野猪,快开枪”。乙开枪把丙打死。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

  如果题目中表述 “甲乙两人同时向丙开枪”——同时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不负责任。

  “甲乙两人共同向丙开枪”——共 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要负责任。

  同时犯可以转成共犯。如,甲、乙都在超市盗窃,各盗各的——不成立共犯,后来甲搬东西的时候,太多了,乙帮他抬出去——针对这一部分财产,两人成立共犯。

  5.先后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没有共谋的,不成立共犯。

  如,甲抢劫乙,把乙捆在树上,将乙的钱包拿走。过了一会儿,丙经过,见乙被捆在树上,把乙穿的名贵皮鞋拿走。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乙在外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的时候发现丙女,要****,乙看到没吭声,乙不构成****罪的共犯。但如果乙看到丙在呼叫,对丙说:“再叫打死你”,乙构成****罪的共犯。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只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直接认定为共犯。但如果包庇、窝藏同案犯,仍然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8.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处理:对知情的一方按照共犯的原则处理,对不知情的一方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如,丙发现甲在追杀乙,在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甲随后顺利将乙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丙按照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处理。

  乙发现甲在盗窃单位仓库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甲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乙按照盗窃罪的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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