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常见易错知识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常见易错知识点
【问题1】 请问窝藏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哪些区别?
【回复】窝藏毒品罪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的行为。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发现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因此两者是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刑法通说认为,此类窝藏毒品行为如果可以查明行为人是为了其他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查明行为人仅是用于自己吸食,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无法查明行为人窝藏毒品的主观目的时,按照刑法疑罪从轻的原则定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较适宜。
【问题2】亲告罪什么意思?
【回复】亲告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问题3】刑法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
【回复】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注意,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不能以盗窃、诈骗等罪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也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可见,注意规定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而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T2)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由此可见,法律拟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问题4】如何辨别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
【回复】(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问题5】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回复】 所谓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第二,在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却不是投靠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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