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人民代表大会栏目,提供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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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职权,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有时间的同学可以做一下练习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性质和职权也是宪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所有系统地认知和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关非常有必要,我们就从性质、组成及其任期、会议召开和重要职权四方面来学习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 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事业单位考试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考查一般都比较直接,比如选择题会直接问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哪一个,记忆即可。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的代表中为了体现民族平等特别说明了少数民族要有适当名额代表,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要有妇女代表,考试中判断题可能会在这里偷换概念。

  3.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 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会议召开这部分考点相对简单,主要记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分别是谁,选择题和判断题都有可能考查。

  4.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这里务必需要记清楚宪法的修改程序,我们2018年刚刚通过了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案,这是个很重要的考点。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记忆口诀:两委两院三主席,主席提名定总理。这里需要特别记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人员里并不包括国务院总理。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但题目的考查方式都比较简单,基本都是原文考查,所以这部分背诵记忆即可,但不要死记硬背,要先理解再记忆,同时辅助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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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高考政治知识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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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高考政治知识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点一: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考点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考点三:了解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和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的职责: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等。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方案;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短答复。

  考点四: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三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

  考点五:理解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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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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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召开在即,就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会议日程吧。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 ”,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留学群。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

2018年3月5日至3月20日

(2018年3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3月5日(星期一)

  上午9时 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

  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4.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三)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3月8日(星期四)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推选监票人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9日(星期五)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3月10日(星期六)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1日(星期日)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建议表决稿,大会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酝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下午3时 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1.表决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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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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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要开始了,先让我们看看会议的议程吧。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留学群。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2018年3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审查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十、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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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考试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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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考试宪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一卷司法考试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例1】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案】ABC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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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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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法|律教育网整理)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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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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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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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必修2《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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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政治必修2《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教案【一】

  教学准备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2、了解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二)能力目标

  1、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2、 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

  教学工具

  课件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同学们知道,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进行新课

  一、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联系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思考、讨论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总结: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宣称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教师提问:同学们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知道多少?请大家谈谈了解的知识。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职权: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思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是指什么?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总结:

  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国家和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任免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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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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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考生们带来的是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相关论述。对此你有何理解,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通常是得分较低的题型之一,在做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的时候考生往往不知道从何处入手进行论述,除了掌握基础知识外还需要多练习,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论述题:根据你的生活体会,阐述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4分):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 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4分)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全国50多 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商讨国家大事,参加国家管理。所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广泛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4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 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这些制声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 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建立的,是在社会发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而不是依据其他任何制度创立的,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

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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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二、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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