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合同

2023-09-26 07:01:34 实施合同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发展,相信很多人都曾经使用过合同。合同的签订需要能够有效的去保护双方的利益,才具备更好的合法效应,合同到底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和板块?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给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实施合同 篇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兹

  委托______

  (地址______)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研究开发一方享有,另一方有权使用。

  发明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代理人______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的发明创造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签约各方共有,各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利益出使用方各自享有。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审批、复审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签约方按照合同的性质并根据具体条款的提示内容签订合同。

  委托单位代表人____(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二、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四、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五、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六、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同时该单位代表要签字。委托方是个人时,要求本人签字。

实施合同 篇2

  《中韩自贸协定》2016年1月1日有望生效实施

   11月30日,韩国国会以196票赞成、33票反对、3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韩中自贸协定批准案。这标志着中韩自贸协定韩方批准程序基本结束。据悉,批准案通过后,韩国政府计划在20天内完成一系列相关国内程序,以便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税优惠政策。

  中韩两国于2012年正式宣布启动自贸协定谈判,2015年6月,中韩自贸协定在韩国正式签署。然而在韩国国内,从签署到跨过国会的“门槛”,这一路并非顺风顺水。其症结在于,有关农业和渔业损害补偿等问题,韩国朝野间分歧不断。

  11月18日,由韩国执政党、在野党和政府建立的协商机制首次召开会议,决定加快批准进程。“韩中自贸协定与韩国经济发展紧密相关,韩国对华出口比重较高,需要附加优惠政策以提振出口。且自贸协定由韩方发起,牵涉两国信任问题。”11月29日,韩国总统朴槿惠启程前往法国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前,敦促国会尽早批准韩中自贸协定。朴槿惠还曾表示,韩中自贸协定每推迟一天生效,韩国出口行业就将遭受40亿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80韩元)的损失。

  那么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后,实惠又有哪些呢?一是对于两国百姓,最直接的.就是不用踏出国门,就可购买到对方国家价廉物美、高性价比的商品。二是对于企业和国家,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将产生巨大政策红利。根据规定,中国将在最长20年内实现让零关税的产品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韩国零关税产品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中韩两国之间贸易几乎跨入“零关税时代”。

  对韩国而言,中韩自贸协定还将有助于韩国走出经济阴霾。从韩国经济重要支撑出口行业来看,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第一年,韩国制造业出口有望增加13.5亿美元,这将为韩国出口增添动力。而待中韩自贸协定涉及的产品全部实施零关税后,韩国出口企业对华出口每年可节约关税54.4亿美元,这是韩美自贸协定关税节约9.3亿美元的5.8倍,韩欧自贸协定的3.9倍。

  从全局来看,中韩自贸协定可间接助推韩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超过3.5%。而韩国2015年第三季度的GDP增速为1.2%,是2010年第二季度1.7%以来的最高值。韩国专家普遍认为,如果出口稍微添点儿力,实现政府定下的3%以上的年经济增长目标并不困难。韩国企划财政部认为,今后10年,韩中自贸协定将拉高韩国实际GDP0.96个百分点,并为消费者节省146亿美元。

  对于韩国国会通过韩中自贸协定,由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大韩商工会议所、韩国贸易协会等42个韩国经济团体、研究机构组成的“自贸协定民间对策委员会”发表评论,表示积极欢迎。该委员会认为,韩中自贸协定年内生效,将为韩国克服当前出口低迷、恢复经济活力带来了转机。但要注意的是,想要如期生效,相关程序有序推进,仍然至关重要。

实施合同 篇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实施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棉花调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供需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订立棉花调拨合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第三条棉花调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供方(调出方,下同)、需方(调入方,下同)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以委托书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供方、需方当事人委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分段调拨计划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四条棉花调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五条棉花调拨合同必须按商业部下达的棉花分段调拨计划和省(区、市)的分点调拨计划签订(进口棉花根据调拨通知单)。棉花调拨计划分三段或两段安排。分段调拨计划的编报时间和要求,由商业部棉麻局通知。分段调拨计划安排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计划。第六条棉花调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品名:纺棉、絮棉。二、等级:除一般细绒棉分列为一级(其中31毫米)、二级(其中:31毫米)外,其他等级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分列。三、计量单位:一律暂为市担。四、交货日期及数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分月交货数量。五、发站、中转站、到站和收货单位。六、结算价格:按商业部核定的棉花调拨价格执行。七、交货方式:棉花调拨商业系统内实行送货制。八、货物运输、货款结算、商品质量验收、费用损耗均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办理。

  九、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按《棉麻调拨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办理。十、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棉花调拨合同样式附后。第七条棉花调拨合同签订方式:棉花分段调拨计划确定后,由商业部棉麻局组织召开全国的或分片的签订合同会议,由供需双方的法人代表根据本省的分点调拨计划直接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在第一个月执行前25天签订完毕。第三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合同签订后,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其数量和品级允许部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的;四、由于一方违约,使棉花调拨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第九条棉花调拨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先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第四章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条凡是背离已签合同条款规定的行为,均是违约行为。如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经下达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按违约处理。双方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原合同仍有效,对不执行合同的行为,以违约论处。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本细则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指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由于省(区、市)各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先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承担责任的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三条由于运输部门不能按计划批给车皮影响合同执行,不按违约处理。运输中发生运输事故,应按《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一、交货数量,合同规定的等级和分月完成数量,执行中允许有一定的公差。一个合同中每个等级数量差不超过5%,每个月完成数量差不超过10%,均视为完成合同规定。但一个合同最后完成的数量,在发最后一车时,不足半车的不发,半车以上的发一整车。其少发或多发的数量均视为完成合同,不按违约处理。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而超过以上规定的,其超交或少交的均按违约处理。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超交或少交部分棉花货款总值的1%违约金。对超交的棉花,需方应妥善保管,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在未处理前,供方应承担超交棉花的保管费(每吨每天按0.08元计算,下同)和保险费。少交的棉花如需方仍需要,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补发。二、需方对棉花质量的验收。按国家标准(试行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检验手续(包括重量品质)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等级不符、重量短缺等有问题的商品,需方应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的时间,通知对方派人前去处理,逾期不回电、不派人的,需方即按实际验收处理,并根据《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向供方办理二次结算外,供方应向需方偿付有问题商品货款总值1%违约金。如发现有意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供方应向需方偿付有问题商品的货款金额5%的违约金。在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以违约处理。对这些棉花可由供方、需方协商解决。三、交售时间,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书面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未经需方同意接货而自行提前发货的,需方应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照常接卸,验收入库,妥善保管。但供方应承担该批棉花的保管费、保险费和提前发运商品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四、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错发到站或接货单位时,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则视同违约,应向需方偿付该批商品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供方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供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五、供方棉花需要中转的,而货款在货物由调出点发出后即向银行办理托收的,其中转的棉花自银行办理托收承付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到货的,其超期的全部货款利息由供方负担。第十六条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一、合同执行中需方提出退货或无故拒收,而供方不同意的,需方应偿付供方退货或拒收的棉花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需方要求延期调入,而供方同意的,需方应偿付延期调入的棉花在延期内的货款利息、保管费、保险费和因此而支付的其它实际费用。二、需方除《棉麻调拨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凡不按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承担供方货款利息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三、对供方提前发运或发运有质量问题的棉花,需方必须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四、由于需方的责任造成错发到站或接货单位时,需方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由需方负责。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卸货,不以违反合同处理,但需方未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卸货所遭致的罚款和事故损失由需方负担。如由此造成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六、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到站和接货单位,应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因变更到站和接货单位而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第十七条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方、需方当事人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八条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交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九条供方、需方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本办法执行后,《棉麻调拨办法》继续有效,其中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商业系统外棉花经营单位凡实行产地送货制的,也执行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棉花调拨合同和棉花工、商购销合同,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调出单位:盖章调入单位:盖章调出省主管部门:盖章法人:盖章法人:盖章调出省经办人:盖章(授权经办人)(授权经办人)调入省主管部门:盖章地址:地址:调入省经办人:盖章电话:电话:电报:电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本合同六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分送双方鉴证人、银行各一份。

实施合同 篇5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实施专利技术的预期目的、技术内容、成果权益、收益分配、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合同条文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鉴于甲方(许可方)是——技术的专利权人且同意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被许可方)使用;鉴于乙方希望使用该专利技术且愿意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费;  乙方应为甲方的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方圆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

  2.1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2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2.3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许可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名称):_________

  第五条 专利状况

  5.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_________

  5.3 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5.4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5.5 专利号:_________

  5.6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专利实施状况

  6.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6.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许可范围和方式

  7.1 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以下范围内实施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_________

  7.2 实施专利技术的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技术资料

  8.1 让与方向受让方交付以下与实施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样品:_________

  8.2 交付时间:_________

  8.3 交付地点:_________

  8.4 交付方式:_________

  8.5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技术指导

  9.1 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地点:_________

  9.2 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

  9.3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 相关技术秘密

  10.1 让与方是否允许受让方使用与本合同专利相关的技术秘密:

  (1)是

  (2)否

  10.2 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内容:_________

  10.3 保密范围:_________

  10.4 保密期限: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专利效力

  让与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义务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权利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发生第三方侵犯专利权,应由让与方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制止,受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甲方应当保证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归其持有的,且甲方享有处分权。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13.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_________

  13.2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因素,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_________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4.1 验收时间:_________

  14.2 验收地点:_________

  14.3 验收标准:_________

  14.4 验收方法:_________

  第十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5.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1)专利实施许可费为_________元;

  (2)技术指导费为_________元;

  (3)技术秘密使用费为_________元;

  (4)其他费用:_________。

  15.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约定方式如下:_________

  15.3 让与方有权查阅受让方会计账目,查阅时间、立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后续改进

  16.1 签约各方是否有义务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

  (1)是□

  (2)否□

  16.2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益分享,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履行:

  (1)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研究开发一方享有,另一方有权使用,并且a.无需向提供方支付费用□b.应当向提供方支付费用□c.具体约定如下: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使用,并且应许可乙方使用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签约各方共有,各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利益出使用方各自享有。但一方如果转让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需经另一方的同意;

  双方可以选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3)签约各方就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益问题另行约定如下:_________。

  16.3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

  (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

  17.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技术。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

  1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签约方可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其他约定情形:_________。

  19.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_________。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20.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0.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排他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补充约定

  22.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到_________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书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示范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的统一格式文本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签约方按照合同的性质并根据具体条款的提示内容签订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普通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仅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

  三、签约方为多方当事人的,按各自在合同中的地位列为共同甲方或共同乙方。

  四、合同条款中带“口”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在选定内容后面的“口”中打“√”或打“x”。

  五、对于合同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

  六、本合同中签约方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可在该条款处注明,尽量不留空白。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

  八、通过中介机构签订本合同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本合同最后页的“认定事项”部分,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凭证。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

实施合同 篇6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许可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被许可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合同备案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鉴于条款)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第二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五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从合同)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第十一条 侵权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撤消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税费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

  许可方签章  被许可方签章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许可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编

  被许可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编

  中介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法人代表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编

  印花税票粘贴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年 月日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签 定 指 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制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号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 年____月____日,授权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 。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过期答复。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____。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实施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与乙方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源优势,各自委派科研人员组成联合项目小组,共同参与项目投标、项目研究、项目开发。这样有利于双方人力资源成本的压缩,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同时通过联合小组的技术交流,提高双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创新思维。

  2、项目开发与项目投标过程中,双方有责任相互提供软件或软件工作平台,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开发工具,技术力量以及解决方案,实现技术、人力资源方面的整合,在项目实施中,双方有责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

  3、参加项目开发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如经甲乙双方考察认定,双方的科研人员不足以解决项目开发中的所有问题,而需要增加科研人员,则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或借用第三方人员,所需费用由项目费用支出。

  4、在项目投标与合作中,依托乙方的工作环境条件,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乙方负责提供办公研发场所及研发设备,同时提供项目人员的住宿场所。

  5、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技术优势与市场优势,对所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市场推广销售。由于甲方作为一个盈利性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市场操作能力,因此由甲方主导市场的推广销售活动,并负有主要责任。

  二、合同工期

  合同总日历天数________天。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进行合作项目产品可行性调查、制定产品研发方案,独立建设研发环境,投入研发人员,承担全部产品研发成本和与相关计费营帐厂商的联调测试成本。

  2、甲方负责取得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相关知识产权认证并承担其费用。

  3、甲方负责提供产品展示。

  4、甲方负责派遣推广技术支持人员,协助市场运营推广工作,协助进行本地客户服务和所属各地市公司自有和合作渠道一线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5、甲方负责提供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产品相关技术资料和市场推广所需资料范本,制作标准化产品手册范本,负责相关产品的业务演示与技术交流。

  6、甲方负责项目系统建设,包含建设协调、工程实施和联调测试工作,项目建设投资、系统应用软件投资、项目相关培训、集成、技术服务投资双方按分省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合作双方根据系统配臵需求,共同完成建设投资额度确定及设备选型工作。

  7、甲方负责________产品调整及设计,在确定的项目拓展领域和区域内,根据运营商合理的要求调整________系统及产品。

  8、甲方负责与乙方共同确定与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运营商签署采购建设、扩容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双方按分省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签约主体)的具体内容。

  9、甲方负责与乙方共同确定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内的项目拓展各阶段的拓展目标,本协议约定项目的各阶段的拓展目标双方按分省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

  10、甲方负责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与乙方共同跟进项目进展,双方及时、定期通报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并共同选择最优应对方案。

  11、甲方负责与乙方共同确定与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内的项目拓展目标及项目拓展实施方案。

  12、甲方承诺乙方作为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的唯一运营合作伙伴,与乙方共同开展本协议约定项目在确定拓展领域和区域内的拓展工作。

  13、甲方如作为签约方则需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对方分配所得的项目收益。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指定________项目拓展规划:在确定的项目拓展领域和区域内,根据运营商合理的要求规划切实可行的________项目的建设规划、推广规划、运营规划等内容,并取得确定的项目拓展领域和区域内运营商的认可和实施支持。

  2、乙方负责与目标项目拓展领域和地区运营商构建合作关系:投入市场运作成本,开发省市场资源,与目标项目拓展领域和地区运营商构建合作关系,取得确定的项目拓展领域和区域内运营商的认可和实施支持,负责谈判签署合作或采购建设、扩容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双方按分省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各阶段验收及款项回收,维护运营相关合作关系。

  3、乙方负责________项目的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投资、系统应用软件投资、项目相关培训、集成、技术服务投资双方按分省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合作双方根据系统配臵需求,共同完成建设投资额度确定及设备选型工作。乙方负责项目的推广与运营,增加业务量。

  4、乙方负责成立项目拓展区域本地办事处,负责本地业务日常运营,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负责协调相关合作部门进行产品宣传、市场推广工作。

  5、乙方负责本地________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本地业务流的更新和报表结算工作,负责本地客户服务和所属各地市公司自有和合作渠道一线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6、乙方负责与甲方共同确定与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运营商和我方签署的合作、技术服务合同(合作双方按分省项目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签约主体)具体内容。

  7、乙方负责与甲方共同确定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内的项目拓展各阶段的拓展目标。

  8、乙方负责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与甲方共同跟进项目进展,双方及时、定期通报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并共同选择最优应对方案。

  9、乙方负责与甲方共同确定与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内的项目拓展目标及项目拓展实施方案。

  10、乙方负责执行并实现双方共同确定与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拓展区域内的项目拓展实施方案及项目拓展目标。

  11、乙方承诺甲方作为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的唯一运营合作伙伴,与甲方共同开展本协议约定项目在确定拓展领域和区域内的拓展工作。

  12、乙方如作为签约方则需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对方分配所得的项目收益。

  (三)其他

  1、甲方和乙方诚实履行就本协议达成协商一致的事项,并竭力支持各项条款。

  2、甲方和乙方为了解服务现况及提高服务为目的,要求资料时,双方应相互提供“合作运营”有关资料。

  3、甲方和乙方为成功执行本协议,指定负责人及责任部门并相互协调。

  4、为迅速解决履行本协议时所发生的问题,甲方和乙方可通过有线和无线相互传达问题发生原因、解决方案及负责人等,尽全力研究解决措施。

  5、签约方义务:负责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对方分配所得的项目收益。

  四、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咨询顾问的实施服务价格将根据具体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咨询费用结算的依据是经甲方授权人员或甲方客户签字认可过的乙方工作报告。

  2、本协议所指价格为税后价格。

  3、甲方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汇款于乙方(公司)所开立的银行帐号,甲方将费用电汇该约定帐号后即视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乙方帐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润分配办法

  1、在______(______管理软件系统)项目合作中,按照上述合作方式,在市场上销售所得之纯利润,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_%。鉴于______系统的前期开发由甲方独立完成,并接近完成阶段,按照双方投入的资源比例,在______项目的利润分配中按照____:____的比例进行,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2、在______(______管理软件系统)销售过程中,乙方利用其自身在行业中得固有的公共(人际)关系,并以此作为主要手段促成单个销售个案的成功,则该笔销售利润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_%项目,如促成单个销售个案的公共(人际)关系为双方共有,则甲乙双方利润分配仍按照____:____的比例进行。或根据双方投入的资源比例另行协商。

  六、其他项目分配方式

  1、双方在今后的委托性质的项目合作中,作为项目引入的一方占项目利润的____%,另一方占项目利润的____%。或按照当时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2、其他类型项目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另定协议。

  七、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接受方)从对方(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照片、计划、样品、设备、设备性能报告、用户资料、定价信息、研究、发现、发明、图表、草图、规范、部件清单、技术数据、技术资料、数据库、电子数据、任何形式的软件、流程图、算法和其它业务及技术信息。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施合同 篇8

  导语:

  

  专利履行允许公约书 

  让渡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当真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当真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的有关法则,经两边当事人会商同等,签订本公约。 

  1.项目名称: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卫范畴:________; 

  2.本允许证公约的授权性质________。 

  (注:允许证公约的授权性质,即在公约中明了授权性质是独有履行允许,排它履行允许,平凡履行允许;对付产品发现大略适用新型专利,可以采纳出产允许,利用允许或销售允许等式样。) 

  3.本允许证公约的授权范畴: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巧履行范畴、即授权的地区范畴,期限范畴,利用方法范畴。) 

  4.让渡方的紧张任务 

  (1)让渡方该当负担付出专利年费的任务 

  (注:当事人也能够商定,由受让方付出年费,但应从允许证利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付出的年费。) 

  (2)让渡方应在公约见效后___天内向受让方供给以下技巧资料:______。 

  (3)让渡方应向受让方供给以下技巧教导:_______。 

  5.受让方的紧张任务 

  (1)向让渡方付出允许证利用费、数额为_______。 

  按以下日期分期付出:____________ 

  (注:在采纳提成付出的环境下,当事人可以商定:a.公约见效后___日内先向让渡方付出____元;b.自公约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公约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向让渡方付出提成费。提成费每一年付出一次,付出日期为每一年___月___日前。) 

  (2)根据以下期限和方法履行本专利技巧:________。 

  (3)(排它履行允许公约的)让渡方在公约商定的技巧范畴、地区范畴和期限范畴内,不得允许公约外第三方履行该专利; 

  (独有履行允许公约的)让渡方在公约商定的技巧范畴、地区范畴和期限范畴内,不得本身履行大略允许第三方履行该专利。 

  6.技巧机能包管条目 

  让渡方承诺对本专利技巧的以下技巧机能和指标负担包管任务:____。 

  当本专利技巧在履行中达不到商定的技巧指标时,让渡方应退还扫数(或部分)利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耗费的特别开支。 

  7.让渡方差错履行本专利大略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负担包管任务。 

  8.专利权完好包管条目 

  让渡方向受让方包管:在本公约订立刻,本专利权不存在以下缺点:①该专利权受物权或典质权的束厄狭隘;②本专利权的履行遭到另外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③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④有逼迫允许证的存在;⑤有被当局采纳“筹划推行允许”的环境;⑥本专利权项下的发现属不法所得。 

  在本公约订立刻,让渡方如果不照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力缺点,受让方有权谢绝付出利用费,并要求让渡方补偿由此而付出的特别开支。 

  9.在本公约践诺进程中,如产生第三方发起侵权的控告,应由让渡方到庭应诉并负担法律责任 

  本公约见效后如产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环境,公约随之清除。在专利无效宣布肯定之前,受让方已经付出的利用费,受让方不得哀告让渡方返还。 

  10.让渡方的违约责任 

  (1)因为让渡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让渡方付出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2)让渡方过期两个月未交付技巧资料和供给技巧教导,受让方有权清除公约。让渡方该当返还利用费,付出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3)(独有履行允许利用大略排他履行允许公约的)让渡方,在已经允许受让方履行专利的范畴内又就联合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履行允许公约的,该当返还不法所得,付出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4)(独有履行允许公约的)让渡方,在已经允许受让方履行专利的范畴内本身又履行本专利技巧的,应傍边断履行行动,向受让方付出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过期两个月不付出技巧利用费的,让渡方有权清除公约。受让方该当补交利用费,付出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履行专利超越公约商定的范畴,大略未经让渡方允许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让渡允许公约,该当返还不法所得,付出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2.后续改革的分享方法 

  两边当事人各悠闲本专利技巧根本上做出的新的发现创设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动身明创设的一方扫数,但另外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利用该技巧结果。两边另有商定的以商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方法以:________。 

  14.本公约争议的办理方法:__________。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本公约自两边当事人签字、盖印之日起见效。 

  让渡方当真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当真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盖印)

  签名:_______(盖印) 

  签字时候:_________

  签字时候: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让渡方包管人(名称:____

  受让方包管人(名称):__ 

  地点: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 

  当真人(或授权代表)

  当真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盖印)

  签字:______(盖印) 

  签字时候:_________

  签字时候: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实施合同 篇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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