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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考点预习汇总【五】
考点: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13年多选)
(1)法人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政府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1.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
2.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3.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4.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 项目法人应在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例题·多选】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2013】
A.单元工程验收
B.分部工程验收
C.单位工程验收
D.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E.竣工验收
【答案】BCD
【解析】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2020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考点预习【二】
考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的要求
一、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②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二、验收程序(单位工程)
三、验收组织
法人验收 | 分部工程 | 单位工程 | 合同工程 |
主持单位 | 项目法人 (委托监理单位) | 项目法人 | 项目法人 |
验收工作组 |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 | ||
代表人数 | 每个单位不宜超过2名 | 每个单位不宜超过3名 |
注1: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注2: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列席验收会议。
四、验收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2020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考点预习【三】
考点: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一、分类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二、验收程序
三、验收组成
1.主持单位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2.验收委员会
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例题·单选】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应该参加( )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
A.分部工程
B.单位工程
C.合同工程完工
D.阶段
【答案】D
【解析】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2020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考点预习【四】
考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间(17年单选)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农田水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组织
项目类别 | 竣工验收组织 | 参加单位 |
政府投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
社会力量投资 | 投资者或者受益者 |
|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 |
|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 | 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 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二、竣工验收组织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三、验收条件
①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④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⑥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⑦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⑩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四、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程序
(1)竣工验收自查
①主持:项目法人。
②组成: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③成果性文件: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④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出,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3)竣工技术预验收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竣工验收会议
①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②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五、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与移交(15年案例)
手续 | 时间 | 对象 |
交接 | 合同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 |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 |
移交 |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60个工作日内 |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 |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相关资料竣工,项目法人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
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六、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工程移交情况、工程运行管理情况、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3.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2020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考点预习【五】
考点:水利工程建设专项验收的要求
一、分类
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建设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要求
1.环境验收
(1)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2)验收调查应包括工程前期、施工期、运行期三个时段。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档案
(1)归档与移交基本要求
①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②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③竣工图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2)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要求(17年案例、14年单选)
①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②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③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注明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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