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巩固: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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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

  (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公开传教)

  4.人身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其中,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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