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2017基本法律法规常考要点: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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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证券法

  一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

  二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三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 禁止内幕交易 2.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4. 禁止证券欺诈

  四 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股发行的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1. 证券承销业务:代销和包销两种,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超过5000万,必须采用承销团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有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a) 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b) 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c) 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d) 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为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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