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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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两题25分)

  (一)

  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二)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三)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四)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参考答案: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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