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五)

  印度国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或CFR术语成交,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 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六)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合同规定:在大米到达目的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参考答案: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七)

  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争议应由那些规则调整?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该争议不属于《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八)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15分)

  参考答案: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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