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订立的协议,主要明确物业企业承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专业维护与管理职责,同时负责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业主需支付相应服务费用。以下为《物业管理合同与协议》的相关内容,敬请阅读。
法定代表人:沙xxx
住址:平凉市xxx
乙方:
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民族:住址: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营,营造安全、文明、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平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名称:西景园﹒新港湾;坐落位置:平凉市崆峒区城西路1号新港湾楼单元室;物业(房屋)类型:住宅、商业用房、车库;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区域四至范围:东邻公路局家属院城墙,南至西景园8#、27#楼,北西沿城西路;物业服务企业: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用的部位,包括该建筑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道、公共楼梯间(含电梯间、管道间)、户外墙面、屋面、计入公摊的露台;
(二)单幢建筑的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建筑内的各类共有水电管线、信报箱、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各类水电管线及管沟、池井、水泵、照明设施、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计入公摊的露天停车场、公用设施设备用房、园林景观、计入公摊的花园、道路、垃圾中转站、业主委员会用房、传达室、警卫室等。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车库;2、不计入公摊的露台;3、不计入公摊的花园;4、不计入公摊的露天停车场;5、不计入公摊的门卫室及大门;6、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楼与设施设备;7、开发建设单位持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开发建设单位行使上述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不得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第四条 依据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甲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1、常规性公共服务;2、针对性专项服务(指针对业主专有部位的服务,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开,由业主自主选择);3、委托性特约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管理服务项目如下:
(一)共用部位维护:负责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屋顶、梁、柱、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以及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二)共用设备维护:承担房屋公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及运行服务,包括建筑本体共用的上水主管道(立管)、污水主管道(立管)、雨水排放主管道、通风主道、排烟主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业主电表箱外至供电部门接入端之间的配电设施、楼宇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供暖主管道(立管)、公益性文体设施。
(三)公用设施养护:负责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道路、通道、室外给排水管道、化粪池、检查井、泵房、路灯、门房及自行车棚(库)。
(四)配套设施管理:配合相关产权单位对小区内室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液化气管道进行防护与管理。
(五)环境卫生保洁:承担公共环境(业主进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及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垃圾清扫与保洁。
(六)环境绿化美化:负责小区绿化设施和景观的养护管理。
(七)小区秩序管理:
1、负责小区交通、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2、维护公共区域、休闲区及健身区秩序;
3、控制小区噪音;
4、管理户外广告发布;
5、管理人员、车辆及物品出入秩序;
6、处理楼道内堆放杂物及高空抛物等行为。
(八)安全协助管理:按照本物业服务标准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巡逻,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物业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包括业主专有部分。
(九)装修监督管理: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及《房屋装修装饰施工管理三方协议书》,对乙方装修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十)楼宇外观管理:对业主在楼宇外部安装空调、防护栏、广告牌、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物业档案管理:负责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及相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工作。
(十二)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认真管理小区车辆出入与停放事宜。
第三章 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开发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及其他约定费用;
(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维护及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保持和睦相处;
(七)出租或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通道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完好;
(三)安装空调时,应按房屋设计预留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应遵循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安装,并妥善处理噪音及冷凝水问题。若造成建筑外观损坏,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业主应按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六)业主饲养宠物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段;遛宠物时需拴链并避开人群密集区;
(七)当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八)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行驶须避让行人,禁止鸣笛;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关证件或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