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精品九篇)

  诈骗罪是指为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需报案,需准备相关材料。以下是关于合同诈骗及货物买受人处理的精选案例,供大家参考。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报案人:_____,性别,民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院__栋__门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民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院__栋__门__号。现住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_____以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我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民借字________第__号和民借字__第__号),由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_____出借借款人民币共计320万元整。合同还款履行期限到期后,我多次与_____联系,_____拒接电话也不予见面,下落不明。后经查,合同中的“置业有限公司”专用章系_____私自刻制,该单位根本不存在,该公司也没有的员工。经工商机关查询,担保公司也不存在。_____伪造“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我的信任,与我签订合同,骗取借款,目前损失360余万元,造成我全家生活困难,无法生存。我基于对_____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巨额借款,而_____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我的存款,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请求贵局对_____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回我的全部损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公安局

报案人:

  __年__月__日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____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____,已有一年时间。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____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20.54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____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20.54万元。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

  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20.54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__年__月__日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申诉人:何____,男,________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________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________年元月,被告人何____伙同________(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________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________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________制品厂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________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________实施合同诈骗。________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___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____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________和________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__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________、________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________介绍认识到________和________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________、________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________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________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________出具“我收到________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________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________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________和________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________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________(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________制品厂(________),相关货物在____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________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________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________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________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第二,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下落,________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________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________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________是联系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________之前就曾与________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________也是通过________才接触到申诉人,而________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________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________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________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________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________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________认识,________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________提起此事,________介绍了________、________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________,____年初,________又将合同给了________等人去签订合同。________发货后不久。________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________这个人。____年5月20日,申诉人让________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________和________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________于____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____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________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________的询问笔录、________的报案笔录、________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________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何____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________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________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________制品厂法定代表人________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________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申诉人:付____,男,汉族,________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申诉人:张____,男,__________年6月5日生,湖北省天门市人,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东中法刑二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司法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前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诉人张____和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人________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东中法刑二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____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________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________的中国银行账户系________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____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USD38723.89也是________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________)东中法刑二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________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此其一。

  其二,“(________)东中法刑二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____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________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________)东一法刑初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____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____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________)东一法刑初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________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____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________)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10年8月16日,张____以‘东莞市________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________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____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____的银行账户;第二次张____以“因外汇管制,________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________”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________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38723.89美元汇至上述“________”的银行账户。”张____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____的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_年__月__日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为切实提高老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识诈防诈能力,保障辖区居民的`财产安全,11月7日上午,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安居园社区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

  民警耐心向老人们讲解常见诈骗案例,普及保健品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等诈骗手段,提醒老年群众不要将个人信息、验证码等透露给陌生人,不要贪图便宜相信“天上掉馅饼”,身体不舒服也要及时去正规医院就医,不要相信保健品治病,空巢老人遇到事的时候也要和孩子、邻居多沟通,不要相信陌生人等等。在场老人听得津津有味,也互相说起曾经接到各种诈骗电话的经历。

  此次活动的开展,有效提高了老年人的防诈骗意识,守护老人的“钱袋子”,受到群众的好评。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为进一步普及老年人防诈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提升老年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泗县虹城街道虹乡社区针对辖区内老年群体开展“守住养老钱,幸福享晚年”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

  近年来,老年群体被骗案例时有发生,五花八门的诈骗套路让老年人防不胜防。活动现场,虹乡社区通过发放防诈骗宣传手册、现场答疑、案例讲解等多种形式,向社区的老年朋友们介绍了相关诈骗案例,如诈骗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等为诱饵,进而欺骗老年人,贴心叮嘱老年客户,在日常生活中不轻信、不盲目、不转账,远离养老诈骗陷阱,如遇可疑情形,多与子女沟通或寻求电话报警帮助,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社区居民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学到了很多有效的`金融知识和反诈常识,对老年人帮助特别大,现在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老年人常被骚扰,一不留神就可能上当,通过这项活动,让老年人学到了有用的知识,能把养老钱看得更牢了。

  虹乡社区将持续组织具有特色、多元化、贴近民生的防诈骗宣传工作,多措并举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诈骗意识,筑起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实“防护墙”,引导老年人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提高全民“防非、防诈”能力,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而努力,让老年朋友们真正能够“守住养老钱,幸福享晚年”。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根据xx区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局重点任务,围绕以下几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组织推动。制定《xx区市场监管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细化具体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和机制保障,充分发挥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协调推动、督办落实等职能作用,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是宣传发动。分别于xx月xx日、xx日,深入社区、企业开展2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活动;同时,为扩大宣传效果,深入到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精准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册200余份、悬挂横幅2条。通过宣传加强对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群的引导,提醒老年人不要轻信“免费体验”、“专家讲座”、“药到病除”等保健品常见消费陷阱,引导老年消费者正确认识保健食品,鼓励大家科学理性消费,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三是摸底排查。加强对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的监管,对沿街店铺、小区内底店等场所登记的涉养老经营企业主体认真梳理,对存在“养老”“养老服务”“老年人养护服务”及保健品店、养生馆、足浴店、按摩店等涉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暂未发现相关问题隐患。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群体对养老诈骗等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守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蚌山区淮河社区中心锦绣社区组织“两委”干部、网格员、志愿者进小区入户,以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利用宣传单、标语、宣传展板、社区网格群,广泛宣传防范养老诈骗相关内容,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社区针对养老诈骗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专门召开以老年人为主体的防范养老诈骗主题宣传活动,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网格员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识骗防骗能力。讲座中,重点针对老年人心理防范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弱等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露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特点,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简单、实用、易懂的防诈骗知识,劝导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贪图蝇头小利,一定将“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钱”牢记于心,遇到问题第一时间报警,切实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通过此次活动,有效提升了辖区内老年人识骗防骗的能力,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 合同诈骗货物买受人处理案例 ◁

  报案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报案事项

  报案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在__年__月__日,我通过____________认识了犯罪嫌疑人______。当时,嫌疑人声称自己有内部渠道,可以获取某热门理财产品的优先购买权,且承诺在短时间内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由于我对投资理财一直感兴趣,便轻信了嫌疑人的话。嫌疑人要求我先缴纳______元的定金,我于__年__月__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了嫌疑人提供的账户(账号:______)。

  转账后,嫌疑人起初还与我保持联系,告知我投资进展顺利。但没过多久,嫌疑人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回复我的消息。我逐渐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多次尝试联系嫌疑人要求退款,但均无果。

  截至目前,我因嫌疑人的.诈骗行为损失了共计______元,给我的生活和经济状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证据材料

  1.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我向嫌疑人账户转账的详细信息。

  2. 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包括其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我转账等内容。

  3. 其他相关证据,如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明我与嫌疑人的结识过程。

此致

______公安局

报案人(签名):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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