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判决书案例(收藏十八篇)

2025-09-14 15:01:44 借款合同判决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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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签订合同能够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撰写合同有其技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18篇借款合同判决书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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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组村民,在20xx年2月因办加工厂需要土地建厂房,于是,他与相邻的乙组村民徐某协商:以每亩地8,000元的价格,购买徐某承包乙组的1.3亩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双方订立了《征地协议》一式三份,并共同请了一位证人在协议书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这样,朱大未经任何行政机关批准就建了厂房,且该厂一直经营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产开发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亩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购买上列土地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朱大与常某于20xx年3月15日共同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约定:朱大将上列土地转让给常某开发建商品房销售,常某以每亩15万的价格付给朱大;双方签字后协议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过去是8000元一亩卖给朱大,现在朱大以每亩15万的价格卖给常某时,对朱大从自家的承包地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朱大,提出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征地协议》无效;2、返还上列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3、朱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被告进行答辩。被告认为:1、在20xx年2月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双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2、在当年买卖土地的价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经收取了我方的钱款;3、双方的土地买卖行为,时间已经过去了10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间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了判决:确认原、被告土地买卖合同《征地协议》无效。

  同时,法院依法定职权向双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在上述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此可见,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土地买卖交易,虽然有他们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是违法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据此提出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启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也随之升温,由此引发的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多数农民群众认为是在买卖、处置自己的土地,与别人无关。要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误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要听信他人承诺或怀有侥幸心理买卖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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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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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上村_____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解放路__________巷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一、请求依法执行___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元,医疗费______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在被申请人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3号工地粉刷外墙时跳板断裂掉下腰部受伤,于当天被送往__________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_________________脾脏受伤,申请人在__________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由于伤情严重转移到__________市一医院住院治疗15天。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被______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__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_____劳鉴字[_____]_____号)评定为工伤伤残10级

  。但是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申请人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___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__________元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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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xx法院:

  申请人一方为xxx,位于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位:xxx,联系电话:xxxxxx;而被申请人一方则为xxxxxx,其地址为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位: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我们在xxx案件中经历了一场诉讼,并在xxx人民法院得到了xx字第xx号判决书(调解书)。遗憾的是,尽管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基于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恳请贵院对此展开执行程序。

  具体的执行请求如下:xxxxxxxxxxxx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盖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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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_,女,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被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省阳____人民法院__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__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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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基础上,必须对项目及每一个分部工程,甚至特殊的工程、难点制定更为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详细说明如何实施项目及分部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质量。承包人在开工7天前将填写“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报到监理部,认可批复后实施。

    二、开工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到建设(监理)机构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1、当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应在计划开工前十天,上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审批。

  2、分部工程开工

  在完成合同项目开工的基础上,即合同开工令、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批表、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审批表、施工组织及人员审批表、有关人员资质证书、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项目划分、材料进场检验报告、测量成果审批表、资金流计划审批表等内容完成的基础上,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师审批。

    三、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会时共同研究解决。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工程技术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难点、设计特点、工艺、工序重点),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有关单位执行。

    五、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监理人员审核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抽样。对于水泥、外加剂、沙子、碎石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并送检进行复查,不合格的材料要清除出场。

    六、设计变更制度

  1、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①执行发包人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②由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③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工程承包人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变更建议书内容

  工程承包人向监利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③变更工程量清单。其包括工程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用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④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3、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②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③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④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⑤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七、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①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所有完工将覆盖的工程,以及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施工完成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将所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提出验收报告,关键部位也有同样要求。

  ②监理单位接到承包人申请报告后,在36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表》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部位,严禁自行封闭或掩盖,否则不予以认可并作违规处理。

  ③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部主持,组织设计和运行单位、地质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包人负责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④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检测资料、自检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①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都必须经过“三检”,应有详细地自检记录,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组织评定。

  ②“三检”合格后,由承包人凭上序工程的验收合格和《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仓)签证,监理机构进行抽检评定等级,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检工作,联检在3~12小时完成验收签证。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③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的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做好记录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的性质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待改正并重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④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部分工程暂停指令》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方可重新开工。

  ⑤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承包人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承包人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后,并经承包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报现场监理工程师评定其质量等级。

  ⑥分部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复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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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执行独立的事业单位性质会计制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在1980年时,我国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要求水利单位做到自负盈亏,合理收取水费。也就是说水利管理单位不再受政府管辖,自己收入多少就支出多少,政府不再予以补贴。198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政工作,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对该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制度办事。

  (二)执行独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性质的会计制度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其发展,在1992年时,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条例《企业财务通财》和《企业会计准财》。在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行企业化管理。我国对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从古代一直存在,经过数千年不断的改进,一直保持着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态度,但仍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传统农业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仍然存在许多转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这个制度中规定水管单位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年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电费以及各种必要的收支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和补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虽然这时候该单位的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已经逐渐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必要性:第一,先进行我国财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能够更好的结合,进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必要的手段,在财政改革阶段,分别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多个方面入手,从根本实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这些改革变化中影响深远,一般在算术时最容易体现,并且要按照水管单位报表调节,这样财政报表的真实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分级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水管单位在收益产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对财务政策展开调节,但是方法不具有灵活性,导致水管单位资金累计环节、抵抗风险能力较为不足,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是在企业财会制度的前提下展开,对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较多。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虽然我国在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管理时一直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管单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水管单位的性质包括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其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

  (一)努力建设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针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在1994年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来进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业单位相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流动资产、有形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金额,投资金额等。只有了解该单位资金流动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假设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单位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时间,也许在收支转换上有问题;如是经营性收支,在展开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期间,能划分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若是财政拨款性收支,针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应与“年度财政总决算”联系在一起,建设一个临时科目(像“专项支出”类型)在水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归纳在财政拨款性支出中,再按类别划分为“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所以,将相应的财政拨款性收入转入财政补贴收入即可。

  2、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在进行资金审核和评估时应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拨款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维修养护资金也在其中,计提折旧并不实际性意义。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已将固定资产净值纳入,同时将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设。原累计折旧金额是为查账提供参考。毕竟,水利事业与人民生活具有相关性。作为水管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累计折旧科目应保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累计折旧”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水管单位正在转化,且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内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程,实际收入资本可能是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两类,都是单位注册资金主要体现。此外,水管单位在建工程中,会计应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情况应与事业账区分,可两种账务分开处理。

  (二)努力建设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单位,对水、电两方面展开作用的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在对防水患灾害等方面是属公益性水管单位。所以,单位应将其作为重点划分明确,水管单位下属部门应将供水、电作用的经营性部分纳入其中,并且对财务展开计算的时候采取企业性独立核算的方式。在这个背景下,两种类型单位的界定可按有无建设下属门作为参考因素。其实水管部门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财会制度要根据纯公益单位性质展开,在最后的核算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事业单位转化阶段只是对公益性报表展开转化,主要方法步骤参考上述所阐述的原理即可。

  (三)努力建设企业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存在自收自支条件的单位是企业性水管单位的主要类型,所以规划为企业。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不管是运转还是维修与管理,其资金都是水管单位自行解决,政府无责任扶持。在会计管理中,采取企业性会计制度与财务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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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施工,具有工序较多、参与人员多、机械利用多、工程占地范围大、涉及方面也较大,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事故。最近一两年来,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但事故仍不断发生。血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水利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仍应常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义不容辞地搞好工程施工安全成为我们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者的头等大事。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该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在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施工步骤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下面就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一、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觉得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就是设备进场、项目部布置、工程施工技术准备,因此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问题。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做了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该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规范施工中的安全行为,明确责任、权利及奖惩办法,使其管理制度贯穿到整个施工过程。该过程开工前项目部制定了《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员安全管理制度》、《测量员安全管理制度》、《质检员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等。并把这些制度制作成版面,悬挂在项目部。

  2、专兼职安全员的设立和配置

  根据该次工程的规模、施工特点,该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一名,主要负责该工程的安全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整理安全管理的日志、对安全工作的处理、整改、验收、上报和监督各兼职安全的各项安全工作等。

  依据项目划分及工程的位置,每处分部工程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日志、标语警示牌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问题的监督处理、整改、验收及材料整理等具体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加强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着重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学习。项目部各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人手一册。

  对拟进入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对口的安全知识教育,向协作单位灌输安全知识。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知安全制度,人人都能做到安全生产。

  4、强化机械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

  施工准备阶段对进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系数达到100%。明确每个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制订每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印发到每个操作员手中,便于随时学习。

  持证上岗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保证,机械操作员只有取得操作证,才能确保工程机械在工程施工中安全运行。设备进场时审核进场设备操作员的操作证,无证人员驾驶的设备拒绝进入施工工地。将操作人员的合格证复印留存备查。

  5、成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

  工程开工前成立了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小组。制订详细的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和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最主要的阶段就是施工阶段,该阶段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期。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在工程施工各种施工设备都被充分运用到工程中来,因此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关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就是对人、机械、材料及施工工序的安全管理。

  1、人的安全管理

  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有了人的不安全因素,才会造成物的不安全结果。项目部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的同时,签署每个人的安全施工协议,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和协议来管理和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1)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领导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领导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核心,黑岗口工程的领导层都取得了安全考核证,对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项目部领导人人都绷紧安全的弦,清楚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重于一切、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做到了一身作则讲安全,身体力行抓安全。不违章指挥,按安全管理制度办事。认真例行安全检查,详细听取安全人员的回报和建议,加大了对安全设施的投资力度。不关什么时间只要进入工地就必须遵守工地的安全制度,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一般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一般人员,做到认真学习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熟记自己担负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养成了凡事讲安全,生产中抓安全的好习惯。上班前先检查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叮嘱、监督机械操作员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在施工现场时刻监督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在绝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天做好负责工作的安全日志,总结安全施工的经验,协助专职安全人员和项目部领导做好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2)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水利施工项目部对进入工程的操作人员,首先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学习。并要求该部分人员每天上岗前对所操作的机械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同时做好检修记录。熟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考试。在施工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对那些存在安全的指挥,有权拒绝,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合理的避险权。该工程每个机械作业时,项目部都安排了有专人负责指挥,大大提高了施工机械的安全系数。

  (3)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签署劳务用工协议的同时,项目部同协作单位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该协议不但明确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义务,还阐明了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施工人员上岗前项目部组织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项目部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向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他们了解该工程的特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要他们清楚在工程施工中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紧急避险,撤离危险现场的方法,以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项目部制作了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知识挂图,利用图片的直观性进行安全教育。在工程施工中,项目部的安全员24小时旁站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现场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刻制止、处理、纠正、整改。

  2、机械的安全管理

  机械安全协议是确立协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工程施工期间的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凡是进入黑岗口控导工地的施工机械,都和项目部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安全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制订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做到了奖优罚劣。

  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项目部针对各种机械的特点及用途,印发了安全操作规程。不但要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还将安全操作规程粘贴到机械的明显位置,时时提醒操作员按规程操作。项目部将该工作做为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但对机械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还责令违章操作员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部坚持做到对机械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上班前有专职安全人员对机械的性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进入施工状态的机械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机械负责人进行维修,直到符合要求,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操作。下班或工余时间督促机械负责人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施工期间机械安全状态良好。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该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项目部严把机械安全的关口,对那些运行状态较差,安全系数没保证的设备坚决拒绝在工程上使用。

  3、物的安全管理

  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项目部应仅仅围绕对物的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严把料物的质量关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的安全,项目部和材料供应商分别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并缴纳了质量保证金,这样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

  (2)料物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对进场的料物完全按照物质存放的规范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的料物进入存放场地后,按规范要求堆放整齐。石料高度在1。5m左右,用人工进行粗码,杜绝出现浮石,防止坍塌造成安全隐患。铅丝笼按型号、规格进行存放,注意阴雨等不良天气的保护。

  (3)土料施工的安全管理

  土料作为坝体填筑的主要材料,为了确保坝体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项目部从料场、运输、填筑、压实等工序进行管理。料场安排机械进行清基,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清基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完全达到了规范要求时允许挖取。运输过程中注意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交叉路口、危险路面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土料填筑时,在填筑现场项目部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倾卸,确保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机械设备对土料进行压实施工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指挥,主要控制机械设备距边沿的距离,保证设备的安全。

  4、其它方面的安全管理

  (1)用电的安全管理

  安全用电是项目部建设和运行安全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施工期间整个项目部建设的用电安全,项目部安排专业的电工对项目部及施工场地的用电线路按规范行进了架设。并专门制订了项目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不经过电工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不得随意乱接用电器。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用电的个人和协作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定期安排专业电工对项目部的用电线路、用电器进行检查、检修。

  (2)警示牌的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牌是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和烘托施工现场气氛的工具,项目部投入大量的资金,制作了安全警示牌、标语、横幅、彩旗等。在交通路口、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安全警示牌、标语、安全宣传彩旗等。

  (3)设备停放的安全管理

  在设备停放场地,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项目部架设了照明设施,并安排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昼夜24小时巡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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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守则

  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细则.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体员工都应身体力行本公司的基本守则。

  (1) 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 奉行"奉献精品、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 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上下级之间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 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 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6) 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 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 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 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 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1) 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实施细则

  1.1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1.2 凡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 聘用关系

  2.1.1 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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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联差迎送;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离退休中高层人员健康用车或员工因私用车;定期开车;其他紧急和非凡用车。

    (二).车辆使用程序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或行政部长批准后,由派车调度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驾驶员按派车记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用车毕,加强员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在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但因私且车应严格审批。

  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车辆治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治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建立车辆档案,须填写车辆登记表。驾驶员如实填写用车里程和耗油量,经行政和财务部门联审后方可报销。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主管,不得带病出车。

  公司车辆既有按部门使用,又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计划使用时,各部门和驾驶员应顾全大局,愉快服从指挥、调度。

  公司实行用车收费制度。各部门用车按月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列入部门成本效益考核范围;因私用车的费用则在其工资中列支扣除。

  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认呆地点,一般不答应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行政部领导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驾驶员治理

  除公司答应的非凡员工以外,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发生交能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进向交警、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交通事故、违章责任在我方之罚款和修理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

  非凡情况,经各级领导特批,可报销费用的----

    如何管理公司车辆

  安装GPS车载定位监控系统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车子在外难管理,司机谎报塞车,谎报车坏了需要修理,谎报油费,谎报过路过桥费……

  实现车辆及货物精确定位、实时监控、智能报警、高效调度,让一切尽在掌控不再是物流企业管理者们的奢望。

  车辆实时定位:实时查询选定车辆的位置、行驶方向、速度信息;

  车辆侦踪定位:侦踪查询选定车辆的位置、行驶方向、速度信息;

  行驶路线控制:预先设定车辆的行驶线路,如车辆偏离行驶线路,立即向监控中心发出报警;

  行驶区域控制:预先设定车辆的行驶区域,如车辆超越规定区域,立即向监控中心发出报警;

  历史轨迹回放:按时间段查询车辆行驶状态,包括车辆信息回传时间、车辆属性信息、该车当时的位置、速度、状态、方向、行驶路线等信息;

  行驶数据记录及统计:系统自动记录并储存车辆行驶路线、报警信息、行驶里程等数据,并会自动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车辆远程控制:系统可对车辆实施遥控断油断电、监听及远程开关车门;

    公司内的车辆和司机,大家是如何管理

  1)公司统一购买加油卡,指定加油地点,核算下油耗,是否有异常.

  2)司机是随时待命,具体需要分清楚是小车司机还是送货司机。

  3)车辆的维修保养也是由指定的4S店或者指定的维修站处理。一般费用都是明码标价的,部门人工费用会有一些折扣。主要看您找的维修站是如何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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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卫生包干区域的清洁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负责完成好物业部经理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水泵房、空调机房及各楼层风机房、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四、负责做好电梯、空调、冷冻、安保中心、电话机房、常备电源的电器设备保养及故障检修。

  五、负责做好厨房、餐厅各楼层办公用房、动力照明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六、负责做好主楼、裙楼所有照明设备的保养和故障检修。

  七、负责做好公共区域,包括大厅内外照明灯具,泛光照明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八、坚守工作岗位,自觉执行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除完成好日常维修及计划维修任务外,还应有计划的尽可能完成好其它零星工程任务。

  十、积极协调好班次与员工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及时正确处理好突发事故。

  十一、做好每天巡楼点检工作,并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册。

  十二、当班时如发生电器故障应尽可能在本班次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经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下一班解决;交接班时发生的故障原则上两班共同解决。

  十三、及时做好报修工作的登记、复查、验收工作,包括维修内容、维修工时、维修时所耗用的材料,报修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或报修人的验收签名。

  十四、对任何设备的维修非经工程部经理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原接线方式或损伤原装饰格调,维修后均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五、正确使用、及时清点维修所用的各种工具,做到没有遗留工具在现场,爱护使用、保管好、清洁好所借用的公用工具。

  十六、做好日常检修材料的消耗登记造册工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申购常用、备用、易耗材料,如照明灯管灯泡、插座、开关、启辉器、绝缘胶带等,做到既不影响正常使用,又不过多储存备品件。

  十七、由于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或违反以上各项工作制度,给商铺、租户或其它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扩大事故损失的,或由于违纪违规给物业管理部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自负,同时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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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欠乙方人民币20000000元,而乙方欠丙方人民币20000000元,即:乙方对甲方拥有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的债权;丙方对乙方拥有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8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协议,就上述债权债务转让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债务转让事宜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全部转让给丙方,在前述债权转让额度内抵消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丙方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债权,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二、债务担保

  为了能保障丙方的债权能够完全实现,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___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丙方。

  如果甲方不按约定偿还所欠丙方债务,则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房屋抵押优先受偿权,即可以从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三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本协议签订地:成都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及在场见证人四川成都市杨鹏国律师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在场见证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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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合同签署日前,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公司拖欠甲方_______________款共计_______________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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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案人:_____,性别,民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院__栋__门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民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院__栋__门__号。现住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_____以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我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民借字________第__号和民借字__第__号),由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_____出借借款人民币共计320万元整。合同还款履行期限到期后,我多次与_____联系,_____拒接电话也不予见面,下落不明。后经查,合同中的“置业有限公司”专用章系_____私自刻制,该单位根本不存在,该公司也没有的员工。经工商机关查询,担保公司也不存在。_____伪造“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我的信任,与我签订合同,骗取借款,目前损失360余万元,造成我全家生活困难,无法生存。我基于对_____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巨额借款,而_____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我的存款,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请求贵局对_____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回我的全部损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公安局

报案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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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案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报案事项

  报案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在__年__月__日,报案人在______结识了犯罪嫌疑人______。犯罪嫌疑人自称是某知名投资公司的高级经理,能够为报案人提供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

  犯罪嫌疑人向报案人介绍了一个名为“______”的投资计划,声称只需投资______元,在__年__月__日内就能获得______元的`丰厚收益。为了获取报案人的信任,犯罪嫌疑人还展示了一些虚假的成功案例和伪造的资质文件。

  报案人在犯罪嫌疑人的诱导下,于__年__月__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______元转至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然而,在转账完成后,报案人并未收到任何关于投资项目的进展通知,也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取得有效联系。

  经过多方查询和了解,报案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投资公司信息均为虚假,所谓的投资项目也根本不存在。至此,报案人意识到自己遭受了诈骗,经济损失共计______元。

  证据材料

  1. 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其中包含犯罪嫌疑人对投资项目的介绍和承诺。

  2. 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报案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转账的记录。

  3.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资质文件的截图。

此致

______公安局

报案人(签名):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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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____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____,已有一年时间。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____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20.54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____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20.54万元。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

  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20.54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__年__月__日

⬕ 借款合同判决书案例 ⬕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 借款合同判决书案例 ⬕

  申请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x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xx万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_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xxx、xxx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xxx以及xxx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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