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委托方:
承运方: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航空、公路、国内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二条:服务确认方式
1、乙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上门收货、提供运单、检查等服务。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货物手续,按双方协商同意的承运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开具工作单,依协商的承运方式、期限规定将物品运至目的地。
第三条:运送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
1、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有合理的、符合安全运输的包装,应参加保险,保险费 ‰由甲方支付,乙方可代其办理;
乙方应保证在上述服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如造成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现象的,按货物的投险申明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货物的投险价值.甲方未参加保险的货物若遗失、损坏,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国内货物最高赔偿额为当票货物运费的3倍。
2、 从承运货物时,至收货人签收时止,乙方对货物的遗失、短少、变质、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
客户自行包装,因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客户自行包装,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遗失;
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经了解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 收货签收后,该货物产生的遗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负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查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方进行结帐,出现违约时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税 号: 税 号:
公 司 地 址: 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客服热线电话:华北:_________;华东区:_________;华南:_________
客户账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大田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6.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_________《快递服务价格表》之规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_________保留因特殊情况(如航空运费调整等)而调整价格的权利,并通知甲方。
2.为了规避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______________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_____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_____费率为_________‰。
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的“_____事项”一栏中勾选“_____”项,并注明_____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在_____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货物运输_____条款执行。如甲方未在“_____事项”一栏中勾选“_____”项并注明_____金额,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货物投保。如此票货物出险,则按运单背书条款执行。
◇甲方_____费 = _____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_________ _____费率
3.甲方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乙方提供的签单返还有偿增值服务,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票。如甲方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应同时在乙方提供的运单中勾选“签单返还”项。
乙方不承诺签单返还时限,且返还单据_____甲乙双方费用结算依据。 (签单返还,即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将运单签收联等单据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4.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身份付费(可多选):
□ 寄件人付费 □ 收件人付费 □ 第三方付费
◇如甲方选择第三方付费,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月结协议账号;
2)需付款信用良好。
5.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费用结算方式( 可多选 ) :
□ 单票现金结算
□ 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向月用量大于500元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若甲方月用量连续三个月低于500元,经双方确认后改为单票现金结算)
6.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7.甲方费用结算截止日期(请在□中单选):
□ 每月25日 □ 每月30日 □ 其它
(乙方会在结算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据传达到甲方)
8.甲方月结付款日:结算月次_________日
◇付款流程: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月结对账单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无异议,甲方应根据账单付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3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双方对帐完毕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应付清款项。
9.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可多选)
□ 现金 □ 支票 □ 银行电汇
10.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
11.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收取日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乙方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再为甲方提供大田快递服务。
三、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四、除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之规定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
负责人:____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签字)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大田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6、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大田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大田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大田《快递服务价格表》之规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大田保留因特殊情况(如航空运费调整等)而调整价格的权利,并通知甲方。
2、为了规避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保险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保险费率
为‰。
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的“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雪?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如甲方未在“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雪?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货物投保。如此票货物出险,则按运单背书条款执行。
2甲方保险费 = 保险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保险费率
3、甲方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乙方提供的签单返还有偿增值服务,服务费用为 元/票。如甲方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应同时在乙方提供的运单中勾雪?签单返还”项。
乙方不承诺签单返还时限,且返还单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依据。
(签单返还,即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将运单签收联等单据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4、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身份付费(可多选):
□ 寄件人付费 □ 收件人付费□ 第三方付费
2如甲方选择第三方付费,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月结协议账号;
2)需付款信用良好。
5、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费用结算方式( 可多选 ) :
□? 单票现金结算
□? 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向月用量大于 元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若甲方月用量连续三个月低于 元,经双方确认后改为单票现金结算)
6、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7、甲方费用结算截止日期(请在□中单选):
□ 每月日 □ 每月日□ 其它
(乙方会在结算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据传达到甲方)
8、甲方月结付款日:结算月次月 日
2 付款流程: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月结对账单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无异议,甲方应根据账单付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3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双方对帐完毕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应付清款项。
9、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可多选)
□?现金□?支票□?银行电汇
10、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
11、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收取日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乙方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再为甲方提供大田快递服务。
三、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四、 除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之规定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大田快递国内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付款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负责人: 负责人: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日期日期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快递合作人协议书范本【一】
发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利于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中-通*递详情单:中-通*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注意事项:
填写中-通*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2.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4.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是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
2、甲方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甲方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行实际保价措施。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中-通*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中-通*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中-通*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中-通*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
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物品均按每件邮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限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
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
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
1、合作单价按照乙方提供的附件《速递价格表》计费,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200
件或总重量大于3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降低单价;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300件或总重量大于5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降低单价。上述单价均未含发票税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快递费按月结算。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快递费全部结算给乙方。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快递合作人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同城快件寄递服务。
2.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修订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速尔快递服务背书协议》,为甲方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修订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速尔快递服务背书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3.若有甲方的快件超出乙方的正常快件寄递服务区域,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如EMS等)辅助完成,所有外阜快件均遵照第三方(如EMS等)的计费标准执行。若发生国际快件寄递业务,甲、乙双方可临时友好协商具体合作事宜及价格。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如:现金货币、支票、发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投递。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
⑴快件遗失:甲方交寄的国内快件在正常情况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快件延误,此快件免费。若发生快件丢失,乙方按每票快件运费三倍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
⑵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快件的丢失及损毁(指快件或物品本身丢失及损毁)不包括快件或物品丢失所产生的连带商业价值及商业损失或造成商业影响,对此乙方不予以承担其连带责任及赔偿。
⑶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3.甲方不按时支付快递费用,每拖延一天支付所欠款的1%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4.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
1.每件货物为标准件,约5公斤,按件收邮费人民币伍元,如有大货,双方协商,运费另行约定。
2.代收货款为三天一结,即第四天结清前三天的货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乙方收取每票手续费伍元,代收款超过1500(壹仟伍佰元)按3‰的比率收取。
3.运费及代收款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每月30号结清,交付乙方。
4.甲方租用乙方库房约20平方面积作为货物存放场地,租金每月人民币500(伍佰元)元。乙方有责任确保甲方存放在甲方仓库内货物的安全及数量准确。
5.甲方每月底派员对库存货物进行盘点,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
6.甲方每日在上午9:30分前将要出货的货单交于乙方,甲方确保在收到出货单后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用且良好的合作基础上,为方便结算,经乙方考察,特为甲方提供月结款项及快递运输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代理快件范围:
1、甲方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航空局有关运输安全要求,必须不违反国家禁运物品的有关规定,如被机场安检部门或海关有关执法部门查出的所有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接收易燃、易爆、腐蚀、液体、粉末、食品、军货武器、药品、光碟及____________法规定不能寄递的物品。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快件时,应提供所需包装物料和专用运单,并向甲方交付运单留存联,以便甲方查询。
2、乙方有权决定所承运快件的出运路径及航班,尽可能安排最快方式出运,自取件日起三个月内,甲方询问所发快件的递送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提供跟踪查询服务。
3、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开具发票/账单。
4、签订协议书后,乙方根据甲方寄件通知申请,安排外勤操作业务员按公司正常服务标准(但至少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当日的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收派件服务。
5、乙方收到快件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以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能够顺利运达目的地。乙方应做好货物离港信息跟踪,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交运的货物必须按乙方规定的统一包装标准。
2、甲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杜绝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国际快递代理性质的委托行为。所有委托均系出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中的商业需要或其他需要而作为最终的发件人而委托乙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快件的发运特点和要求,提供正确、完整、文字清晰的收发件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发件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对于包裹类快件,须提供货运物品品名、真实价值及国内外有关机构所需要的一切单据(如商业或形式发票、外汇核销单、原产地证书等),以便乙方为甲方正常运输及甲方收件人顺利清关。
4、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有误或不清晰致使快件延误或无法送达收件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包括无法顺利清关而产生的退件运费和清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出口及结算方式:
1、出口预付定价及结算方式
1)若甲方要求采用出口快件预付结算方式,乙方将按本协议所附之价目表所载之当时有效的运价、TNT/网站所公布的现时有效的燃油附加费以及特定地区特别派送费与乙方结算,因出口物品产生的有关报关和其他各种政府规定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支付或提前转交乙方代为支付。
2)乙方在签订协议一年内不能随便变更投标时确定的价格,如遇价格变化,应提前跟甲方商量,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鉴于甲方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本协议每月结算一次。
货物运出后,乙方每月______日前将前______月运费发票/账单送至甲方。若甲方对乙方的发票/账单有异议,应在签收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便甲方核实。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发票/账单的内容。
甲方在实际付款前已从乙方取得发票的,该发票不能作甲方已付款的凭证。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发票/账单日起的天内以现金、支票、转账或其他未定方式付清款项。
2、乙方向甲方收取运费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及快递账单,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货物未在乙方服务范围内或客户签收后,所发生的任何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货物在乙方服务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如延误(超过附录价格表中承诺的时效2个工作日以外;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未及时取件或者操作失误却未跟甲方说明确认而造成的延误、货物运输途中乙方没有及时向甲方反馈快件的异常信息;不包括货物因航班落货、出口时海关查车延误、目的地海关清关的时间及战争或自然灾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货损、货差、受潮、丢失等,若货物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货物没有保险的,乙方将按照《华沙公约》有关规定理赔,文件每票最高20美金。包裹类快件按甲方提供商业(形式)发票
的海关申报价值赔偿,但每票快件最高赔偿不超过100美金。
2、乙方不承担任何快件损失、损坏、延误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快件在目的地由于收件人无法清关造成的扣关、销毁、退回等一切后果;如收件人拒绝支付快件在目的地海关产生的关税造成的后果乙方只协助处理。
3、甲方如需乙方代理投保,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按所运货物申报价值(人民币)千分之三的金额投保,最低一票100______元,且申报价值必须属实。
4、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应按运费的千分之五/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乙方追索该运费的所有必要支出(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若甲方连续拖欠运费三十天以上,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信用服务并停止取件和快件中转,因此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其它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乙方保留加收紧急附加费的权利。这种附加费为临时性的,不包含在双方约定的运费中。
3、本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文件及附录,包括价目表及备注条款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方收取乙方的招标押金______元,只做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际邮寄招标押金,未经乙方许可,不能抵用任何费用。双方合作期间,此押金将一直由甲方保管。在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甲方退还投标押金。经甲方确认后须无条件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代表在快递托运单中签订姓名,则该项业务服务的各项条款即生效。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期为一______年。如期满前30天,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消协议时,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______年。
7、本协议使用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单位信誉状况良好。
8、本协议的签订,属双方公司行为,双方工作人员的变动均不对双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权利构成影响。
附:本协议附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
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同城、国内快件寄递服务。
3、若有甲方的快件超出乙方的正常快件寄递服务区域,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辅助完成,所有外阜快件均遵照第三方的计费标准执行。若发生国际快件寄递业务,甲、乙双方可临时友好协商具体合作事宜及价格。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如:现金货币、支票、发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版物、
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投递。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快件的丢失及损毁(指快件或物品本身丢失及损毁)不包括快件或物品丢失所产生的连带商业价值及商业损失或造成商业影响,对此乙方不予以承担其连带责任及赔偿。
(3)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3、甲方不按时支付快递费用,每拖延一天支付所欠款的______%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4、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快递价格
地区
首重(元/公斤)
续重(元/公斤)
第六条: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______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可向______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x水,男,19xx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华,男,19xx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华,男,19xx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华,男,19xx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男,19xx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申诉人卢x水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10月13日作出的()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卢x华、卢x华、卢x华、卢x华的诉讼请求,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10月13日作出的()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判决错误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1错误之一:对本案事实作与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
1.2错误之二:对申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举证,未进行科学分析与客观评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1.3错误之三:对申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提出的异议事实,不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简单臆断地以“因上诉人对提出的异议事实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与原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进行处理。
1.4错误之四:对申诉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提出合法怀疑的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被申诉人在一审提交的x年10月18日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盖章的《关于卢x星与卢x水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经大队研究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如下》【以下简称x年“处理意见”】,不进行认真的查明与科学的甄别,导致二审法庭调查流于形式,不但没有纠正一审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错误,反而再次以二审的“权威”判决巩固了原告提交的虚假证据之证明力,让申诉人无法接受!
1.5错误之五: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一段中的论证说理,违背逻辑,牵强附会,其中“但从xx县xx镇xx村委会及xx县xx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反映,在x年处理意见上所盖的印章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换概念之错误,原“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印章是否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印章,与x年“处理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同时,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证明》中的盖章签署,只是证明“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而不是证明x年“处理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x年“处理意见”书证上的印章即使真实,也并不能够证明该“处理意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上,用历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识常情常理)逻辑去审查分析x年“处理意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就足以得出一个简单的判断:
x年“处理意见”不真实,因为,历史上根本没有发生x年“处理意见”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被申诉人的父亲卢串通x年时任大队文书的严伪造了这份“处理意见”(严与卢是亲戚关系,卢当时是教师,他们有作案的动机、智商、职便)。
1.6错误之六: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显失公平。
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虚假的x年“处理意见”作为证据外,无法充分举证。对于原告的举证不利,一审二审均没有要求其补充举证,反而要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过度举证,这显然有失公平。
1.7错误之七:判决书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粪寮”毫无事实根据,被告的粪寮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财产,至今已上百年(历经六代人),虽然曾经进行过修缮(维修屋檐、检修瓦片),但从未进行翻建,更未动过石脚。
1.8二审对被申诉人所陈述的违背事实且缺乏证据证实的内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砖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说那样......,也跟一审同样予以采信;更是让申诉人无法让接受。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
......
二、一审、二审采信证据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法理与逻辑,其判决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诉人提交的2号证据涉嫌伪造,一审、二审对于申诉人在庭审中的质证和合理分析抗辩意见,不但不审慎甄别,反而断章取义,在判决书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诉人、申诉人)的质证意见【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7-11行,与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2行】。
2.2一审过程中,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违背历史真实、违反逻辑常理(其主张“借用”与“纠纷”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见一审判决书,第3-4页,被告卢其水辩称部分内容】,在书面答辩状及庭审答辩、质证、辩论阶段,均提出了明确质疑,要求法庭结合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向当时(x年)任xx大队书记卢x育老同志(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952)调查核实了解历史情况后审慎查明。
但没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顾事实,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拒绝采纳申诉人一方的合理抗辩解释。
2.3一审、二审对涉案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见一审判决书,第6-7页;二审判决,第7-8页】不科学,存在采信错误的严重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认证。
但一审判决,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对涉案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与认证,存在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逻辑采信证据的严重错误。具体表现在:
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可以反证原告侵权、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从该证据中“张x连宗地图”⑤-⑥距离4.35米与被告举证第四组“卢x水粪撩与张x连房屋相邻示意图”实际丈量的相邻距离为6.4米,扣除之后相邻距离为2.05,按照双方各50%,其中相邻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应当属于被告所有。”
但一审判决书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②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x年“处理意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历史习惯,当时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文书,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红色字体的单位便用签纸,不可能随意在一张不规格的白纸上直接书写;格式不符合证明要求,没有标题);其内容不合法(既然该材料系为处理双方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所出具,应当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大队负责调解处理经办人的签名,应当至少是复写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大队存档一份,但这些都没有。)被告对此从不知情,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回事。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不知其“来源、形式合法”,有何证据?
③对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仅认可该证明上的两枚印章的真实性,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④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应当结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组照片证据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相邻关系及建筑物现场客观情况。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予以认定。”
2.4鉴于涉及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是——x年“处理意见”,该证据为原告(被申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举证三、大队处理意见材料。
申诉人认为,有必要多费笔墨,再次对该证据——x年“处理意见”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全面分析论证。
① 该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所表述的“卢x星与卢x水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的存在。其建房发生纠纷的说法,与四被申诉人在其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所称“借用”石脚一段,显然自相矛盾。
②众所周知,“借用”应当以双方协议一致、自愿为前提,所谓的借用关系,在确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纠纷的;而该份大队证明所反映的内容却是先发生纠纷再借用,显然违背逻辑与常理!
根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基于法理,考察历史与现实,申诉人有充分理由,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体列举疑点如下:
A、如果是对纠纷的协商处理意见,则必须有纠纷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认可,亦应当有大队经手负责调解人员的签名。
B、如果是协商处理意见,应当是一式三份,即使当时没有打印复印条件,一般习惯做法都用复写纸复写一式几份,纠纷各方应当各持一份,大队存档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写件,且不是复写件、打印件。也就是说,该书证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诉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诉人持有,应当在当时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保管存档。
C、该材料纸张规格不正常,明显可以看出已被认为裁剪处理。为何要对之裁剪处理?
D、x年,被告拆除粪撩拟改建房屋时,原告方谎称相邻地权属有历史字据,字据上有原告父亲卢x星、被告兄长卢x松(已故)、被告本人卢x水三人的签名。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一字据。
E、发生纠纷后,村委干部卢某华曾参与调解,多次用胁迫的语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该份材料(x年“处理意见”)上补签名,如不签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举,意欲何为?
F、根据该份材料落款处显示的时间为.10.28,被告寻访到当时任xx大队书记卢x育(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52)同志,经电话询问,老书记明确表示不知此事。x年8月15日,原x年任xx村大队革领组长卢x忠同志(联系电话1511x54)亦出具《证明》,证实其在任期间,没有处理过所谓的卢x星与卢x水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对此份存在诸多重大疑点且事关本案真相的证据,法庭有义务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进行历史分析、客观分析,不对照公文处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对被告的合理怀疑与分析论证置若罔闻。
2.5一审中,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判决书表述“......予以认定。”被告的该组证据证明内容为:
“1、证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严重水灾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实。
2、证明涉案纠纷地方属于被告所有。
3、证明原告房屋屋檐过界侵占被告物权的事实(该证据同时用于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但不知为何,判决书认定了该证据,却对证明内容未作任何分析评判。
由此可见,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所存在的明显问题,最终导致了一审判决书第7页-10页中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内容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违反生活常识,分析判断错误,丧失了司法判决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申诉人认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却一错再错,而且犯的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低级错误,这种严重错误的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平息双方的争议纠纷,反而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制造代代相传的恩怨,如不尽快纠正错误,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贵院作出的()岩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卢x水的合法权益。故,申诉人先给予贵院纠正错误的机会(申诉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视组、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大等继续控告申诉的权利),敬请贵院领导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迅速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格审查此案,本着尊重事实,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治龙岩的良好形象,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卢x水
x年 12月 09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认识, 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x2)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刘:我也同意。——摘自x1年8月24日上午9时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询问笔录》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容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容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一二审法官为达到证明申诉人“转移财产”和“实施家庭暴力”可谓煞费苦心,多处故意扭曲事实,应该不仅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面积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根据(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容县容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 ……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6 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 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双方对此《协议书》一直没有异议,比如x1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询问笔录》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刘:我也同意。
x2年1月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审判员 :本案起诉后,x1年8月24日法庭向双方做了询问笔录,双方对该询问笔录有何异议?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通过二十多年的沤心沥血创造的物质财富,双方均有权分享,任何人都无权私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一、二审法院均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幌子,对于我们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层房屋,全部判给被申诉人,难道申诉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审法院如此恣意妄为,非法剥夺申诉人的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容县和玉林中院的判决显然与《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和《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背道而驰的,也是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的,一二审法院均武断地认定申诉人有“家庭暴力”、有“转移财产”行为,实在是荒唐可笑,退一万步说,就算申诉人有过错,最多也是少分,总不至于要全部剥夺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2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2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2年8月16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6年认识, x9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x6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xx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xx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xx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刘:我也同意。——摘自x1年8月24日上午9时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询问笔录》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一二审法官为达到证明申诉人“转移财产”和“实施家庭暴力”可谓煞费苦心,多处故意扭曲事实,应该不仅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州镇城北路83号的面积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根据(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xx县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 ……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6 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 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双方对此《协议书》一直没有异议,比如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询问笔录》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刘:我也同意。
x年1月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审判员 :本案起诉后,x1年8月24日法庭向双方做了询问笔录,双方对该询问笔录有何异议?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通过二十多年的沤心沥血创造的物质财富,双方均有权分享,任何人都无权私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一、二审法院均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幌子,对于我们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层房屋,全部判给被申诉人,难道申诉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审法院如此恣意妄为,非法剥夺申诉人的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xx县和玉林中院的判决显然与《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和《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背道而驰的,也是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的,一二审法院均武断地认定申诉人有“家庭暴力”、有“转移财产”行为,实在是荒唐可笑,退一万步说,就算申诉人有过错,最多也是少分,总不至于要全部剥夺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8月16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代理入:(乙方)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线铁路施工用石碴货物的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
甲方按2元/吨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数量以铁路运输票据为准,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10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服务发票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
(1)甲方应于每批货物代理前1日内向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交付代理运输的货物和真实、完整的运输资料,国家规定应办理运输许可的货物,还需提交准运批文;
(2)与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共同验货;
(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
2.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计划的提报或运输变更手续,组织、监督装、卸车(船),负责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交货地点;
(2)代为保价(保险),代理领票、送票;
(3)提供运输咨询及技术指导,提供货损货差索赔咨询;
(4)根据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货物出险理赔手续(有关费用另计);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由于甲方的责任或者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运输的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爆炸品等违禁物品,导致乙方未能将所代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导致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运杂费及支付代理服务费,应从结算时间起,按未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使货物错运到货地点,乙方应承担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并承担因货物逾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损坏,属乙方责任的,比照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甲方或收货人的本身过错。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向____铁路局两级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分理处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以下各项务必认真填写,不填写的用斜线划去。) 甲方(承运人): 乙方(托运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形式
1、乙方委托甲方运输(包括代理运输,下同)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 :
定时达;□普通汽运。(单选或多选)
2、甲方应依乙方指定方式运输,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二、代表条款
1、甲方指定 __代表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货运事宜;该代表变更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2、经乙方指定的物流人员(附件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三、计量规则
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四、价格条款
1、甲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变动,则乙方同意一律按甲方最新公布价执行,如有异议应在发货时提出。
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推出的价格优惠活动,优惠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如乙方确认按附件享受优惠,则不得再享受其他优惠。
3、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
五、接货与收货
1、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地点接货或接收乙方送货,乙方要求上门接货的须应甲方要求支付接货费。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装货,告知甲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对于不能安全、合法运送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下同),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六、包装条款
1、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
2、甲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的,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功能,加强高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借助于地方与企业的优势,为校企合作提供更大空间,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乙方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甲方应为乙方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2.应乙方要求,甲方选派优秀教师与业务骨干承担或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与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甲方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乙方转让。
3.应乙方要求,可在甲方挂牌设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实验室”、“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车间”与“产品研发中心”,为乙方提供技术讲座、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考证、资料翻译、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乙方有对甲方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或“企业员工培训”等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结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开发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5.根据乙方生产经营的需求,为乙方提供企业规划、发展、管理、经营与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6.甲方在组织教师与学生参与科研合作、专业实习、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方的教学需要,可在乙方挂牌设立“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或产学研合作基地”,为甲方相关专业学生的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需求方面的信息,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甲方的毕业生。
3.应甲方教学改革需要,乙方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4.应甲方科学研究需要,乙方选派工程技术人员与业务骨干参与甲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与学术研讨,科研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5.乙方应根据行业与企业的发展,对甲方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议与咨询。
6.甲方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业骨干教师到乙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队伍。挂职期间乙方提供相关食宿条件与工作岗位,保证挂职效果。
四、附则
1.为加强沟通与联系,甲、乙双方应明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并通过不定期的会面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2.双方的具体合作项目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签协议;双方合作过程中因实习、培训、技术开发与咨询、生活安排、劳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加以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年,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需要确定是否续签。
4.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江门仲栽委员会仲栽。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写清情况)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投资x万元,乙方投资x万元,共同经。
三、双方协商确定,甲方负责技术工作,乙方负责业务开展。
四、双方协商确定,在经营期间所取得的利润占投资比例进行分红。
五、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双赢、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合作事宜,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乙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乙方组织货物运输时,甲方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运力,尽量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输。
2、甲方与乙方当地的分支机构合力展开货运业务,为货主提供门到门联合运输的延伸服务。
3、乙方积极深入企业营销,开发企业客户,大力组织货源,同时预统货物方向,配合甲方组织货源营销工作。
第三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建立沟通机制,本协议中未尽事宜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同城快件寄递服务。
2、乙方根据《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如:现金货币、支票、发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投递。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
⑴快件遗失:甲方交寄的国内快件在正常情况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快件延误,此快件免费。若发生快件丢失,乙方按每票快件运费三倍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
⑵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快件的丢失及损毁(指快件或物品本身丢失及损毁)不包括快件或物品丢失所产生的连带商业价值及商业损失或造成商业影响,对此乙方不予以承担其连带责任及赔偿。
⑶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3、甲方不按时支付快递费用,每拖延一天支付所欠款的1%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4、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所在地的起诉。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于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乙方:
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乙方产品经深圳口岸出口至香港之运输报关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代理其出口的指定货物到香港的报关和运输业务,应保证安全及时地将货物送到目的地指定交货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公司提货或及时派送入仓。
二、乙方要安排出口货物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深圳操作部,通知大陆送货时间、品名、重量、体积、包装情况、香港派送或入仓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以便甲方能准确安排装货、报关、派送及入仓。甲方应按照公布的班车发车时间和发车地点发车,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有交运的货物,我司有权拒收一切海关禁止出入境、来历不明或不适于运输的货物,以及需要有关报关文件报关而乙方无法提供该文件的货物。乙方须如实提供货物品名、数量及唛头标记,严禁谎报、夹带或冲货行为,如因乙方有上述行为造成海关对货物进行扣仓或没收等处罚而产生的货款、罚款、仓租及连带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海关电脑系统坏、天气及交通拥堵等)造成的货物损坏或延误,甲方可豁免责任。
五、乙方交运的货物,必须保证包装牢固、安全,特别是易碎品。甲方仅负责其独立的外包装的封闭状态良好,而并不负责其内装货物数量的是否短少、类型是否相符、货物是否损坏等状况。
六、收费及发车时间之规定:
a、收费标准:运输原则上以实际重量计费,但当轻泡货物体积重量超过实重50%时,计 费重量以该票货物的'实重加上体积重量之和除以2计算。贵司所出货物我司按rmb /kg收费。香港如需我司派送则另收派送费。
b、 发车时间及贵司送货时间规定:早班车特指每周一到周六凌晨四点钟始发的中港货车,由于周日香港放假, 周日凌晨四点不发车。如遇法定假期发车时间甲方另行通知。贵司送货到我司深圳仓库的时间应越早越好。最迟不能超过凌晨2:30,这样才能更加保证贵司货物准时送达指定地点。
七、结算采取月结 天方式。即乙方务必在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付清给甲方上个月发生的所有费用(如5月份发生的费用,乙方务必在6月 日前付清给甲方)。超过一天按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如对赔偿事宜有异议,应先付款后协商。
八、所有发生费用均不含税费,乙方如需要甲方开具税务发票,则发生税款须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手写发票税为发票所开金额的5%,电脑打制发票税则是发票所开金额的6.6%计收。
九、本协议自二零 年 月 日 至 二零 年 月 日有效。任何一方如对协议内容有改动,应在不少于七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后,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甲方:(盖章及签名)
乙方:(盖章及签名)
__年__ 月__ 日
__年__ 月 __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认真考察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用途
1、出租标的位于电子产业园 楼第 ________号房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
2、乙方租赁该标的只能用于经营电子商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期为 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本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希望续期,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租赁给乙方。
第三条 各类费用及交付方式
1、为鼓励入驻电商经营户,在合同期内免收房屋租金。
2、乙方免交物业管理费、水费、公摊建筑照明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3、乙方每月按照所租赁房间的电表实际读数向甲方缴纳电费,每月25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4、乙方在入驻前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原合同中保证金抵冲现在应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按本合同履行约定的责任后7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保证金 ________元/间。
第四条 出租房屋交付
1、自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 2________日内,双方进行房屋交接。
2、房屋交接时甲乙双方在《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双方合同终止时交接的依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完善的办公场所,提供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房屋能够满足企业经营需求(包括供水、供电、照明等)。
2、甲方应积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物流方面,甲方按照统一的协议价格向乙方提供物流快递配送服务,尽量降低物流、快递配送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本园区所提供的各项配套服务,除入驻经营户外其他经营户和人员不得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管理服务。
2、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甲方举办的大型活动,配合甲方做好政府接待和检查。
3、乙方须按时缴纳各类费用,逾期收取滞纳金。
4、为充分利用房间,乙方不得长时间闲置房间,乙方应在入驻产业园半年内实现满员经营,每月应随业务发展及时补充人员。
5、乙方在所租赁房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存放货物,需存放货物的须经甲方许可,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化品等违禁货物,存货面积不得超过房间面积的10%。
6、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7、乙方不得窃取或泄露产业园及其他经营户的商业信息,不得随意从其他经营户争夺货源和员工。
8、乙方独立办公,自主经营,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违法乱纪活动。
9、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产业园网络从事有害国家网络安全的活动,如造成危害性后果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及所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有保证生产经营安全的义务,甲方有监督管理权力,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经营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结构,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出让所租赁房间。
12、乙方有义务保持所租赁房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人员着装整齐。
1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于合同终止前10日内清理物品,腾出房间,与甲方完成交接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的,须从缴费截止日起,每天向甲方缴纳其应缴费用10%的滞纳金,甲方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和物业服务,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的隔间无人经营时间超过10天的,须向甲方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未提供说明的甲方按照5元/日/㎡的标准收取无人经营时间段的租金,且甲方对房间内物品享有留置权,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应保持人员稳定,保证每人占有不高于5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因人员变动导致不能满员经营的,乙方应在六个月内补充到位。
4、乙方应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提供的设施损坏的,所租赁房间内设施按照《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进行赔偿,公共设施按照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照价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因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附件:____________《租赁资产交接清单》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租赁资产交接清单
一、 交接房间编号:____________ 楼 ________号房间
二、 交接房间装修状况:____________吊顶:____________ 墙面:____________ 地板:____________
三、 接房间当前电表示数:____________
四、交接房间钥匙套(把)数:____________
五、交接房间内设备详细状况: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微信/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微信/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缔结。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依据本协议公示于甲方平台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商城合作形式本协议所称合作,指由甲方所运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并代收货款、由乙方提供商品并在甲方平台展示,同时由乙方自行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双方联合经营的经营模式。
(1)甲方平台:指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由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或运营的移动端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APP、甲方PC平台等)。随着甲方服务范围或服务项目的变更,甲方可能在平台规则或公告中对甲方平台的范围或域名调整予以声明。
(2)用户:指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商品:指在甲方平台上销售或展示的商品和服务。
(4)商家:指在甲方平台上出售或提供商品的用户(商标持有人资质等公司性质企业)。
(5)消费者:指在甲方平台上购买商品的用户。
(6)商家后台:商家在甲方平台经甲方审核及完成必要的入驻流程后,由甲方给予商家PC端的商家管理后台网址,包括独立的账号和平台设置的初始密码,商家在该后台完成产品编辑、上传、设置运费、处理订单、申请提现等相关事宜。
(7)确认交易:指消费者在平台商城向乙方购买商品,通过平台商城提供之后台系统付款并确认收货的交易。
(8)交易服务费:指甲方根据确认交易的商品价款向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此费用不包括网上支付涉及的银行交易手续费,也不涉及商品配送所产生的物流费用。
(9)平台规则:指在各甲方平台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入驻合同》及其他细则、规范、政策、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10)平台技术服务:以下或称“平台服务”,指甲方依托甲方平台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店铺管理、商品发布、浏览、信息交流、商品交易、推广营销以及其他甲方各个平台上所提供的无偿或有偿的技术服务。
第二条 商家资格要求以及证明文件
1、 乙方申请及开展店铺经营活动,须持续的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乙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身份信息应为商家自身情况的客观表现;
(2)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
(3) 乙方提交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4) 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同意甲方平台规则内容;
(5) 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经营需要可能设定的其他条件。
2、 证明文件明细
(1) 乙方应依据平台规则及相应的入驻流程要求完成甲方平台的入驻及店铺开设,在线签订甲方平台所公示的需要卖家签订的相应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各项为经营店铺所必须的资质、证照、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统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行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加盖乙方公章的纸质复印件(根据实际业务提供相应资质)。
(2) 乙方保证上述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于变更或更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并依据甲方平台实时公布的流程进行相应认证。
(3) 乙方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如期通知并提交更新文件等情形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由此导致乙方的店铺信息不符合甲方平台所公示的店铺认证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拒绝乙方申请、调整卖家权限、直至终止本协议。如乙方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
第三条 费用以及付款
(1)甲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商品结算价格向乙方结算货款(包含乙方自行设置向买家收取的
邮寄费用)。
(2)货款自动结算周期为10日(自乙方发货至消费者确认收货),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1日后。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乙方有权暂不结算。
(3)乙方自账户提现至银行账户时,每笔手续费为提现金额的按0.6%,系统自动扣除。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在现有技术实现基础上努力维护甲方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以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如发现卖家有损系统安全、稳定操作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为乙方继续提供平台服务,并立即删除所有有害信息、数据等;乙方应对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消费者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2、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平台的发展规划自主选择是否对通过资质审核的乙方开设店铺,提供平台服务。而未承诺必然对所有申请认证的卖家承诺开通权限;同时有权依据独立判断,不受时间限制的审批卖家的认证申请。
3、 甲方有权单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平台运营情况,对公示于甲方平台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甲方将以公告形式告知乙方,任何变更一经公告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申请信息、上传的相关数据信息、在甲方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平台规则或的信息及其相关内容,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删除,对发现的其他问题或疑问卖家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改正。
5、 甲方有权将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确定的乙方违法违规事件,或乙方已确认的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事项,在甲方平台上予以公示;卖家违规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权限、依据平台规则进行违规处理、扣除保证金直至终止本协议等措施,上述措施不足以补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消费者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足额赔偿。
6、 如乙方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甲方平台公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平台规则等),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7、 乙方有义务对其在甲方平台销售的每款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发布的各品类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且不仅限于商品法律法规符合性,商品安全性,商品功能材质与描述符合性,商品标识标示,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反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商品抽检(检测项目包括且不仅限于乙方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材料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各方面;抽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匿名购买、对于卖家订单信息及页面信息进行检查等),或要求乙方对甲方指定商品提供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商品及批次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甲方平台所公示的平台规则,规范及标准,并且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乙方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违规处理以及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乙方商品、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以便于消
费者直接向甲方平台客服中心进行咨询时予以回复,对于甲方无法回答或属卖家掌握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如乙方未及时予以解决的客户咨询及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9、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申请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乙方在甲方平台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10、 如因乙方商品、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客户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诉讼,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有权披露乙方为实际商品提供商,乙方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全部损失。
11、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代收买家货款,同时同意并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买家支付货款转账至甲方指定支付账户中,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流程,自买家确认收货后,将货款结算至乙方账户。
12、 经双方约定并确认,乙方违反本协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同时,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乙方进一步知悉并同意,在乙方未按时承担法律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自暂缓支付。
13、 乙方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为买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 一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相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协议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
2、 如相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相对方单独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4、 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经营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自行或由甲方协助或授权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处理解决。由此导致的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等),乙方应足额赔偿。
2、 乙方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涉嫌非法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并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甲方有权向相应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乙方一切资料及信息,在甲方平台披露乙方涉嫌违法及犯罪行为及情况,并配合相应机关的调查取证及侦查工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平台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 乙方违反乙方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和义务,或违反甲方平台规则以及乙方所在线签订的甲方平台所公示的在线协议,均构成对于本协议的违约。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依据平台规则对于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违规处理。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限制卖家权限、扣除保证金(如有)、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第七条 通知及送达
1、 针对乙方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变更、规则变更、保证金标准、通知等将以甲方平台公告形式告知卖家,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卖家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
2、 甲方针对某特定卖家的通知等,将发送至卖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中;如以信函形式发送的,则以甲方发出之日起满三日视为已送达卖家;如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卖家电子邮箱地址的,则甲方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议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本协议是缔约协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 本协议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简体汉字版本为准。
5、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仅对乙方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开展的相关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对甲方与乙方开展的同等或类似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甲方与乙方同时开展同等或类似业务,应依据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甲方:广西嘉元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 快递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甲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________________镇电子商务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办公场地扶持政策,提高电商企业创业热潮,促进电商企业成功创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开展创业一条街企业入驻扶持,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甲方为乙方优惠提供孵化办公场地服务
提供的办公场所地址为茅山镇福源安____门面房 ___号,合计_________平方米。孵化期为 ________年,孵化期内享受的优惠政策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租金全免。孵化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孵化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
1、提供具有基础装修办公场地;
2、提供电商经营办公桌两张;
3、提供电商办公用台式电脑一台;
4、提供电信宽带接入;
5、提供电子商务网店经营所必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6、提供会议、产品拍摄、网店美化设计等技术服务;
7、协助入孵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8、提供产品快递包装建议和快递上门取件收货服务。
三、进驻甲方孵化场地,乙方需具备以下条件,明确以下承诺。
(一)入驻企业性质:____________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电商配套服务商、互联网创业型企业、电商人才培育机构、个人创业者。
(二)入住企业经营范围及条件:____________
1、企业入驻需有2人(含2人)以上的营销团队,年销售额100W元以上,产品有特色和市场竞争力。
2、个人入驻需有基本的电子商务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网络营销的;暂无相关技能,经过培训能够独立开设网店的。
3、从事或将从事淘宝、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电子商务以及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企业;
4、入驻企业第一年利用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占该企业年总交易额10%以上;第二年占企业年总交易额20%以上。
5、入住企业需保证每月正常经营22天及以上;
6、所有经营、营销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可根据产业园总体装修风格自行进行内部装修,但需向甲方提供内部装修效果图、装修施工图等,不得破坏墙体、水电、公共设施等。
2、乙方严格遵守产业园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履行孵化协议及与之有有关的其他合同,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本企业发展远景及相关资料、简介等;
3、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及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随意修改经营范围,不将本公司产业园场地进行抵押、转租、转借及其他未经甲方允许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孵化期内收回办公场地,停止孵化合作,且乙方的相关损失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4、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管理,支持、配合产业园开展各项工作;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爱护创业一条街的场地、环境及各类公共设施及服务设备,不得损坏、占有公共服务设施及设备,确保创业一条街各项工作经营秩序;
四、甲方与乙方仅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甲方提供的服务对乙方的经济活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五、所有入驻企业均有六个月试运营阶段,入驻企业违反产业园管理办法或本协议的,或者不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的,经审核认定以后,甲方可终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退出产业园基地。
六、乙方如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