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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历史

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明初酷刑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 。 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 。 明初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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