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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长春税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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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为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育部编制的高等院校代码为:13603;校区地址为: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邮政编码为:130122。

第三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院长领导下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依据本章程第三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办学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相应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招生外语语种要求: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市场营销专业招英、日、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只以教育部认可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仅供参考。高考原始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财经类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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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招生简章 长春税务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09年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为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育部编制的高等院校代码:13603;校区地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邮政编码:130122。
   第三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四条 学院院系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院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院长领导下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依据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办学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财经类专业。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只以教育部认可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仅供参考。高考原始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级差在实际录取时视情况而定,同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相应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及省发改委、物价主管部门文件规定,2009年我院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为:英语140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3500元/年、国际经济与贸易12500元/年、金融学12500元/年、保险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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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长春税务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08年长春税务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长春税务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税务学院;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生等。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学位授予

第八条  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长春税务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计划共计2520人,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位授予:

1.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审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财政学、税务、税务(注册税务师)、金融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俄语)、经济学、经济学(资本运营)等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3.法学(经济法)、法学(民商法)等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5.英语(经贸)、日语(经贸)、朝鲜语(经贸)、新闻学(财经新闻)等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6.数学与应用数学(保险精算)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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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税务学院;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生等。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学位授予

第七条  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本科招生计划共计2750人,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位授予

1.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审计学、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评估方向)、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财政学、税务、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俄语)、经济学、经济学(资本运营方向)等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3.法学(经济法方向)、法学(民商法方向)等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5.英语(经贸方向)、日语(经贸方向)、朝鲜语(经贸方向)、新闻学(财经新闻方向)、广告学等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6.数学与应用数学(保险精算方向)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朝鲜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审计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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