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为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育部编制的高等院校代码为:13603;校区地址为: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邮政编码为:130122。
第三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院长领导下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依据本章程第三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办学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相应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招生外语语种要求: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市场营销专业招英、日、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只以教育部认可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仅供参考。高考原始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财经类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