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为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育部编制的高等院校代码为:13603;校区地址为: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邮政编码为:130122。
第三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院长领导下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依据本章程第三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办学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相应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招生外语语种要求: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市场营销专业招英、日、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只以教育部认可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仅供参考。高考原始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财经类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级差在实际录取时视情况而定,同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及省发改委、物价主管部门文件规定,2008年我院学费标准为:英语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年135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法学专业每生每年12500元;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每生每年11500元;统计学专业每生每年11000元。
第十六条 在校生享受国家奖学金,获奖面0.2%,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面2%,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获得比例20%,每生每年2000元。另,学院设有院综合奖学金,获奖面25%;院助学金,获得比例10%,同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院院系和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院网站。招生来源计划详见教育部学生司下发各省招生办的2008年招生计划表。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同时,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学院网址:www.iecctc.com;
E-mail:[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王老师、安老师
招生咨询电话:0431-84512713 ,0431-84551458;
传真:0431-8455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