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10年7月23号进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任保安一职,月工资1100元,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到2011年8月,公司要求我自己出钱购买保安制服,我一个月才那么点钱,买套制服就要400多,我就跟行政经理说做到8月底不做了,也没写书面辞职报告,经理当场就同意了,9月1号经理就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去上班了,我也就没去了,9月底就把8月的工资发到了我的工资卡上,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象我这样的情况象劳动仲裁委申请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会真的象劳动合同法说的那样被支持吗?再说我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只有公司的餐票和一个月的工资条,以前的工资条全丢了,我问过几个律师,他们都说法律虽然是这么说,但真正操作起来很难被支持,人家老板随便请吃个饭就搞定了,再说政府为了企业有税收可收也不会得罪企业,都是支持企业的,请有经验的帮我回家一下,最好是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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