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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劳动合同签订地点(一)
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不一致
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
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础
2. 工作地点临时变更: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暂时性的变
更,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
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
Jessica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质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上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则。
工作地点临时变更当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之范畴。
从规定来看,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动,且劳动者必须对这种调动予以服从。该规定的本质在于将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纳入到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是对用人单位用工主导权的一种保护。
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丙作为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首先应该服从。
1. 因此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
协商一致原则作为处理工作地点变更的准则,能够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因工作地点变更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用工主导权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冲突,为劳资关系的和谐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2. 工作地点的短暂性的特点,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
效,并不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对这种情况下的工作地点变更也要求适用协商一致原则无疑是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因此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临时变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动,且劳动者应对这种调动予以服从。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且并未实质上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应纳入到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主张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强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如单方解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此处所称
的“充分合理性”,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确属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在给该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住宿、交通便利(如当劳动者被调岗至广州时,企业应为其安排宿舍或有班车接送或给予交通补贴等),充分实现了对劳动者合理的补偿。
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变更情况不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应采取僵硬的一刀切的方式处理。
一、工作地点的变更情况不同
1. 具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已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区域变更--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一致后方可变更.
2. 短期的、不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影响的变更--这种变更属于因工作任务的性质或为了完
成工作任务发生一些变动,如为了完成某项工作需要外派到外地去学习、出差等等。该类变更无需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直接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
二、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
对于外勤工作的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应允许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对外勤人员的工作地点作出合理的调整。
Jessica的事情,那不属于重大的变更,且没有给其带来重大影响,在其调回广州后,没有给其生活带来不便,而且公司为其提供相应住宿,班车等福利。
从性质上来说是销售人员,其岗位性质决定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对其作出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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