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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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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有规定外,应为25%。

  简化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

  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典型例题]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来源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的税后所得为20万,在该国已纳所得税6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在我国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2008年境内外所得合计=150+20+6=176(万元)

  应纳税额=176×25%=44(万元)

  抵免限额=44×26÷176=6.5(万元),国外已纳6万。可以全额扣除。

  注意:

  (一)注意以下几点: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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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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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2.征税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典型例题]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

  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C)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2004年考题)

  (10000-1000+5000÷2+3000)×5=72500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典型例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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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印花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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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印花税常见问题”,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印花税常见问题

  【问题】如何理解印花税的注销?

  【解答】《实施细则》的第二十条明确,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问题】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应税凭证书立时依法贴花。因此,购销合同一旦书立时,就需要贴花,而不是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履行或者合同履行的多少贴花。印花税贴花在前,履行在后。所以没履行的合同应按印花税的规定照常贴花。

  【问题】教材上提及合同的范围中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那么哪些单据、契约等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呢?

  【解答】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例如企业间开具的提货单、代替合同的货物运输单据、运输结算凭证等作为应税凭证的。提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如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税法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这里所说的运费结算凭证一般指运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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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税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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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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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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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征收管理法

  【考点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2】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开业税务登记(对象、时间);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二)账证、发票管理

  (三)纳税申报管理:期限、方式

  【考点3】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制度:主要有延期纳税、滞纳金、减免税收、税额核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考点4】税务检查的权利

  【考点5】法律责任

  关注: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责任

  【考点6】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4种)

  (二)纳税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共5项)

  2.不得抵押的财产(共8项)

  (三)纳税质押

  习题 1.下列属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行政主体的是( )。

  A.人民政府

  B.税务机关

  C.纳税义务人

  D.财政局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A.30,项目所在地

  B.45,项目所在地

  C.30,机构所在地

  D.15,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 )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A.当日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4.下列关于变更税务登记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C.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D.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6.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 )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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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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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我国现状

  1.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差异

  2.我国:截止2015-12,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

  【考点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

  【考点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二)间接抵免——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1.符合“持股条件”的判定:

  单一居民企业、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

  2.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3.应用:教材例题

  (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考点4】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15项

  (二)一般反避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

  2.成本分摊协议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5项

  3.受控外国企业不视同分配的情形:3项

  4.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考点5】转让定价

  (一)关联关系判定:注意一些比例

  (二)同期资料管理: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情形:3项

  (三)转让定价方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五)预约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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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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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收立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划分

  3.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按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一)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五)【2017变化】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最低只能授权到省级,不能再层层下放}

  四、税收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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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条例”有可能是税收法规,也有可能是税收法律;“细则”不一定就是税收规章,也有可能是税收法规。最好具体的分别记一下留个印象。}

  五、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改、废}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注意,公布也算税收立法程序的阶段。实际上可以说一共是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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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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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blob.png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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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有的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期限:(3个)

  例如:销售货物(增值税)

  2016.3.12 开具发票 价款100万 税款 17万{3月份的税,要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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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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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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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要点】我国目前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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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这个东西}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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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进项税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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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进项税额转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案例】某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以往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账面成本10940元(含运费500元),其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0940-500)÷(1-13%)×13%+500×11%=1560+55=1615(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假冒商标被政府管理部门没收其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

  20000×60%×17%=2040(元)。

  【提示】①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②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是“营改增”之后新增的规定。

  【回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比如本题的大豆)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买价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是对于购货方来讲,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不算是真正的优惠政策,因此国家允许其将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13%)。因此计入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买价×(1-13%),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首先要还原买价,买价=账面成本÷(1-13%),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总结做题方法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初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本题的大豆转出进项税额适用此种办法)

  (2)除(1)以外的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本题的运费转出适用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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