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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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2016考点】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注意,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征税对象本身}

对课税对象的界定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②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需要

税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基数}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规定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一平方米土地}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建税)

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是按数额的绝对大小来分若干等级}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超率是按数额的相对大小即相对率来分若干等级}

{③超倍累进税率。我国没有采用。超倍只是用基数的倍数关系来划分,基数是绝对值时实际上就是超额;基数是相对数时实际上就是超率。

④全额累进税率。是提高后对全部数额按该对应级别的税率征税。}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比如一辆汽车、一平方米土地},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提示】有的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期限:(3个)

  例如:销售货物(增值税)

  2016.3.12 开具发票 价款100万 税款 17万{3月份的税,要在4月15日之前缴纳,否则要罚滞纳金}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知识点1】税收立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划分

  3.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按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一)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五)【2017变化】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最低只能授权到省级,不能再层层下放}

  四、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授权给国务院,虽然不能叫法律,但是在执行上和效力上,是法律级次的}

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不带“法”字,不带“条例”二字}

办法、规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注,“条例”有可能是税收法规,也有可能是税收法律;“细则”不一定就是税收规章,也有可能是税收法规。最好具体的分别记一下留个印象。}

  五、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改、废}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注意,公布也算税收立法程序的阶段。实际上可以说一共是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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