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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泰州学院招生简章【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泰州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95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
第四条学校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州,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有近80年办学底蕴。学校坚持明体达用的办学理念,着力建设一流学科专业,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不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培养了数万名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校面向江苏、安徽、山西、河南、广西、贵州、甘肃、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泰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泰州学院;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泰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制订我校招生计划、招生工作方案以及招生政策和规则。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我校聘任。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其中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分须达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