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考院校招生简章:玉林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2013-05-10 10:22:46 玉林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玉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606。

  第三条学校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校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学校分东校区和西校区。

  第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玉林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七条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班)。

  第九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服务网进行公告,最终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的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成绩(艺体生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为了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提高入学率,对普通类专业进档的考生采取“志愿优先”,即按“先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内蒙古考生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体育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按“志愿优先”录取,排序规则为“先志愿,后专业分,再文化分”。

  (二)高考文化总分排名在招生计划数10%以内的高分考生优先录取。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我校没有设艺术专业校考的省(含广西),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专业招生联考成绩,录取时以专业术科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二)我校设艺术专业校考的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在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并达到生源所在省的相应文化分数线和专业联考分数线(不设专业联考的省除外)后方具备录取资格。录取时以专业术科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三)舞蹈学专业录取考生的性别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第十六条在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则其服从志愿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首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规则安排专业志愿。

  (二)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规则调剂到尚有缺额的其中一个专业。

  (三)其三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但汉语言文学、英语(含应用英语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热门专业分档时可以同时设总成绩和单科成绩等两个专业控制分数线,具体视填报这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成绩情况分别划定。

  第十八条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含应用英语方向)仅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并加试英语口语和听力的考生;日语专业仅录取参加日语或英语语种考试并加试日语或英语口语和听力的考生。入学后,对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的语种。

  第十九条健康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填报师范专业志愿的考生,其身高将作为录取的参考条件,一般要求男生155cm以上、女生150cm以上,其中:舞蹈学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身高一般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乙肝转氨酶超出正常值的考生建议不要填报师范专业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一是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二是登陆“玉林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服务网”查询。录取结果以我校寄送的纸质《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缴费上学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应由个人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学习费、住宿费、书本费等;第一学年的学费先预交后结算,以后按学年预交或按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西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资格复查发现问题者,学校将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助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师范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广西壮族自治区设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学校负责评选和审核发放。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本科修业标准年限为4年,学生可在3~6年内修完学分;高职专科修业标准年限为2或3年,学生可在2~5年内修完学分。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历证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结业者为学校印制的结业证书,盖玉林师范学院印章。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盖玉林师范学院印章。

  第二十八条我校招生网的网址http://www.ylnu.net(非教育网),http://edu.ylnu.net(教育网),学校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邮政编码537000。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775-2666516(兼传真);学校纪委、监察处电话:0775-2689072。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玉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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