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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于商周,初步形成于秦汉,成熟于唐宋,明清时达到历史的顶峰。历代王朝虽然多次兴替,但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却始终向前发展,一脉相承。认真研究秦汉及更早历史时期的古代监察制度,可以准确把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哲学基础及衍化逻辑,有利于现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秦朝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进入春秋时期后,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出现了“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面。诸侯国为了各自国家的生存,都或多或少地在尝试新的治国方略,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战国时代。国家制度创新的客观需求,激发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空前繁荣,史称“百家争鸣”。公元前536年,郑国丞相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中国成文法的先河。此后陆续涌现出一批政治家、军事家反对传统的“礼治”,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后世将这一批人统称为法家,正是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等,其中以商鞅最为知名。商鞅在秦国执政近二十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以重刑厚赏来确保法律执行,创建了当时最先进的国家制度,使秦国的国力在秦孝公以后长期凌驾于其他六国之上。到李斯为相时,则帮助秦王嬴政利用法家的理论,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并一手将君主专制制度推向了极致。
法家人物在创制覆盖整个社会的律令体系时,非常注重对官吏的管理。1975年湖北云梦县出土了睡虎地秦简,其中的《秦律杂抄》提到了“除吏律”,《秦律十八种》记录了“置吏律”的三条律令,是关于官员任命、调动、代理的规定。同期出土的《语书》,有6支简记录的是南郡守腾命其所属各县书曹对吏实行考绩的事情,附带写明了当时“良吏”、“恶吏”的标准。这些存世的简书不仅表明秦律中已经包含了吏治的内容,而且也证明秦朝已经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此外,秦朝还设置了具有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史记》的记载,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有两丞,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设有15名侍御史,为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在郡一级地方机构,则设置了监御史,负责监督郡守和其他官员,即“秦有监御史,监诸郡”。关于秦朝的监察机构设置,尽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证据,但后世的这些史料已足以证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秦朝时已经完成初创。
汉代健全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以及专门监察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全确立
公元前206年,秦帝国在建立15年后就走向了崩溃,李斯所主张的对官吏和百姓实行“轻罪重罚”的做法是负有重要责任的。西汉初年,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的做法。当时以陆贾、刘安为代表的思想家,融合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形成了重德轻刑的黄老学说。道家“无为”的治国理念虽然使国家富裕,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七王之乱”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