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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执行和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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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和执行主体的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体现。

  (二)执行依据

  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包括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种形式: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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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第二审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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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审限

  (一)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计算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例1】(2011-2-37)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例2】(2008-2-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AD

  【例3】(2010-2-77)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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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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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部分记忆性内容较多,大家要避免混淆。

  1. 重点掌握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家要掌握前三项。

  此外,第10、11、12条又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

  以上四条构成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记忆难度较大,要注意比较分析,抓关键词。

  2. 了解对于行政机关无义务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公开(第13条)。

  3. 记忆不予公开的信息(第14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注意,以上三种情形是有区别的:(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8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 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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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考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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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判决的概念

  1、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2、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后果。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将其改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刑事诉讼中有3类4种判决

  (一)有罪判决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的,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包括认定有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和认定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

  (二)无罪判决

  1、法律上无罪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的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三、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1、首部

  2、事实部分

  3、理由

  4、结果部分

  5、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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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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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审限

  (一)审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审限的规定。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简易程序的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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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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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程序

  (一)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5、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6、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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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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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依法应当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中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在我国境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在委托办理或者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坚持对等原则。

  (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1、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活动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

  2、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和身份出现,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其只能被视为普通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只能指定中国律师;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四、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依据、内容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应当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外国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

  1、我国的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4、司法行政机关(仅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不负责具体的协助内容)。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的法院和检察机关。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但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也有直 接的协助关系。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作为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对外联系。除条约有特别规定外,我国的外交部是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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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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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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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刑事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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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刑事诉讼的概念”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没出台。

  (五)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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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诉法考点知识: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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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二卷刑诉法考点知识:通缉”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决定通缉,但是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 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法律||教育网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依法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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