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涉外刑事案件”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依法应当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中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在我国境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在委托办理或者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坚持对等原则。
(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1、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活动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
2、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和身份出现,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其只能被视为普通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只能指定中国律师;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四、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依据、内容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应当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外国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
1、我国的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4、司法行政机关(仅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不负责具体的协助内容)。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的法院和检察机关。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但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也有直 接的协助关系。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作为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对外联系。除条约有特别规定外,我国的外交部是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