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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辅导讲义: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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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辅导讲义:商行为”,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辅导讲义: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

  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 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

  (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 (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 (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 (10)商事货运

  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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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辅导讲义:管辖的概念

  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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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辅导讲义: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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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辅导讲义:乘人之危”,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辅导讲义: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1)在乘危人方面:

  A.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B.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2)在危难人方面:

  A.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B.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C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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