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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的记者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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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的记者问答”,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

  1、问:《通知》发布后,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

  答: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以来,为了探索拓展中小微企业股本融资渠道,各地陆续批设了一批区域性股权市场。2011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和2012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运行的底线要求。2012年8月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的角度,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间接提出了规范要求。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但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监管责任未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易酿成金融风险。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通知》,明确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总体原则,即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对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

  2、问:请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层次差别也较大,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有融资需求,如何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一直是个难题。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门槛相对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为最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资本市场服务,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重心在公开市场,而作为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却基础薄弱,需要尽快补上这个“短板”。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弥补现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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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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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公告”,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证监会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本通知印发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

与区域性股权相关的证券行业动态

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区域性股权 区域股权市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证监会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本通知印发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鼓励支持区域性股...

与区域性股权相关的政策

证监会: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 证券行业动态

  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及监管规则将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及监管规则。

  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关内容,原则性地提出了三项要求,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证监会负责对发行证券的范围、交易方式、持有人数量等制定规则。

  就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后续工作,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监管协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他同时提到,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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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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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国务院常务会议: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务院常务会议: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城管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发挥其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对目前跨区域经营的,要抓紧调整规范。二是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对同区域多家运营机构的,要积极稳妥整合。三是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规模金融资产的自然人等。四是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负责对发行证券的范围、交易方式、持有人数量等制定规则,并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以有力的协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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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

股转公司 新三板

  针对当前新三板面临流动性不足、监管力量跟不上等问题,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具体详情如何呢?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股转公司: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总监孙立1月12日表示,当前新三板面临流动性不足、监管力量跟不上等问题,下一步新三板要强化融资功能,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采用大数据来加强监管。

  孙立是在“2016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年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经过几年的运行,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得到了快速增长,结构也不断优化。

  孙立介绍,当前新三板做市转让的挂牌企业达1115家,占挂牌企业家数的21.7%,市场参与度也明显提高,去年年底投资者数达到22.13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占比达到7%,主办券商93家,做市商87家,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为39家和424家。由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进行挂牌审查,审查工作已实现标准化、流程化、公开化,股转公司对企业申请挂牌不做数量限制,审查不做节奏把控,几百家甚至上千家企业在审成为常态,挂牌公司从提交备案材料到完成备案的平均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谈及当前新三板存在的问题,孙立表示,一方面,投资者、中小微企业习惯用交易所的思维或交易所的指标来评判新三板;另一方面,受挂牌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份不足的影响,市场存在流动性问题。这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严格的投资者准入制度,从而导致市场合格投资者不足,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在于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超过5000家持牌企业的海量规模在全球交易所中是名列前茅的,这就引发了其与监管力量跟不上之间的矛盾。

  “公司业务部共有28人,他们负责这5000多家公司的日常监管,平均下来每个人需负责200家。”孙立介绍,若按照人工盯的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海量挂牌公司的监管要求。并且,与IPO企业不同,拟挂牌公司并没有经过漫长的辅导期,市场主体对监管规则的适应和遵守需要时间,企业的规范意识和风险意识较为薄弱,这也就要求新三板的投资者要有一定的门槛。

  针对这些问题,孙立表示,股转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一方面强化融资功能,完善股票发行制度,鼓励挂牌同时发行,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另一方面,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改革优化协议转让制度,发展做市业务,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长期资金的市场供给。此外,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坚持独立市场设计,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市场摘牌制度,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技术系统,采取大数据手段来挖掘公司结构化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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