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减免税栏目,提供与减免税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减免税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

项目所得减免税 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 中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假期将至,考生应该把握时间,做好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项目所得减免税

  项目所得减免税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

  免税、减半征税

  减半征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香港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2014.11.17起)、深港通(2016.12.5起),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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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免税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减免税管理规程​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 减免税管理规程​ 中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时间过得很快,为了在考试的时候考到一个好的成绩,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减免税管理规程”,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考点: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2.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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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免税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定期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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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定期减免税优惠”,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定期减免税优惠

  定期减免税优惠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环球网校提供定期减免税优惠)

  【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提示】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该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该优惠。若减免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5、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减半时按照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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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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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的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减免税规定”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后新增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2015新增,非零税率)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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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免税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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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减免税规定,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朋友们赶紧过来参考一下吧,更多会计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考点: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后新增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2015新增,非零税率)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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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免税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7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减免税依据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 税务师辅导 税务师知识点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2017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减免税依据”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基本优惠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其他优惠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3.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7.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8.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略)。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0.新政策:公租房政策已在土地增值税中讲解。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2.新增: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3.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14.新增: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5.新增: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6.新增: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7.新增: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

与减免税相关的税法二

税务师2017税法一复习资料:增值税减免税

税务师复习资料 税务师税法一难点 税务师指导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税务师2017税法一复习资料:增值税减免税”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提示】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7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5项条件:

  (1)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二)医疗卫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5.供应非临床用血:可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与减免税相关的税法一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税法二知识点 税法二重点 税法二复习资料

  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减免税优惠”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优惠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其他优惠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3.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7.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8.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略)。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0.新政策:公租房政策已在土地增值税中讲解。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2.新增: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3.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14.新增: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5.新增: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6.新增: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

与减免税相关的税法二

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税法二复习资料 税法二考点解析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

  本文:“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减免税优惠”,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税务师考试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新增: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1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房产税。

  15.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1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18.新增: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园自用以及无...

与减免税相关的税法二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关税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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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大家都准备好了吗?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关税减免税”,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关税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教材184页12项)

  重点关注: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4.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教材185页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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