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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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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约51万元。盛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盛巍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以约15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艾普)董事长孙某文、董事会秘书杨某全是恒泰艾普拟购买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孙某文、杨某全多次联络接触,并与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账户买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没有违法所得。傅哲宽、林芳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茂股份)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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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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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鸽投资)时任董事长王某是银鸽投资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天琦与王某多次联络,赵天琦与其配偶王智焕控制使用“王智焕”账户买入“银鸽投资”434,500股,共计获利约44万元。赵天琦、王智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没收赵天琦、王智焕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董荣亭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此期间,董荣亭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丹化科技A股41,874,535股,累计卖出30,861,808股,交易亏损约415万元。董荣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成迪龙在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围海股份)董事会秘书,在此期间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交易“围海股份”,将持有的“围海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共计获利约108万元;成迪龙负责围海股份资本运作等事项,是围海股份拟并购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围海股份”673,600股,没有违法所得。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成迪龙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成迪龙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马彦文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德曼)董事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内将“利德曼”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利德曼董事长沈某仟、董事会秘书牛某辉是利德曼拟收购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彦文与沈某仟、牛某辉多次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756,937股,共计获利约428万元。马彦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马彦文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对马彦文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28万元,并处以约1,284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始终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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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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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2016年,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总体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强化监管执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全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不动摇,牢固树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要求监管执法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对市场乱象要始终有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对相关主体违规必查,各个环节有责必追,监管手段用好用足,监管领域全面覆盖,真正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引领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执法环境的挑战,证监会全系统上下联动同心协力,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年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较去年增长21%,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较去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较去年增长8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和股转系统领域的执法,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保驾护航。

  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被处以832万元罚款;振隆特产因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被处以顶格罚款;大智慧公司案、安硕信息案等多起案件相关主体均被顶格处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撑,将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内幕交易违法案件中,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罚没金额超1亿元;颜玲明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马祥峰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案等多起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千万元。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挫伤了处于信息劣势中小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了市场效率,必须从严打击,重点施治。

  市场操纵违法案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黄信铭操纵“首旅酒店”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5亿元;任良成操纵“龙洲股份”等股票案、瞿明淑操纵“恒源煤电”等股票案、唐隆操纵“渤海活塞”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创势翔操纵“汉缆股份”等股票案、肖海东操纵“通光线缆”等股票案、穗富投资操纵“万福生科”等股票案、陈贇操纵“美欣达”等股票案罚没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主体操纵手法不断翻新,如通过控制资管产品账户、借助大宗交易渠道、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实施操纵,意图逃避打击,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网密织之下,任何操纵行为终难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兴业证券、信达证券、中德证券、中投证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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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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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于2015年5月11日买入“世荣兆业”的信息,并于当日控制“吴某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1,897,826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世荣兆业”合计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陈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23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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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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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崔某某、钱某某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国脉)41%股权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姚启强是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崔某某、钱某某密切联系,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32,000股,获利约2.9万元。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5.8万元罚款。二是王某、张某某、宋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时任电信国脉副总经理刘庆涛与王某、张某某、宋某某多次联系,刘庆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24,000股,获利约5.4万元。刘庆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约5.4万元,并处以约10.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从业期间使用“许某”账户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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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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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生网络)、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公司)、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铭创公司)等三家网络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涉案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我会决定:(1)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约10,986万元,并处以约32,96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刘曙峰、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2)没收同花顺公司违法所得约217万元,并处以约65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朱志峰、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3)没收铭创公司违法所得约949万元,并处以约2,848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刘照波、谢承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2)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3)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4)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丰范)、臣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臣乾金融)及黄辰爽利用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恒生网络HOMS系统、铭创公司FPRC系统、同花顺公司资产管理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米云)通过运营米牛网,使用恒生网络HOMS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我会决定:(1)没收福诚澜海违法所得约164万元,并处以约49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丁凯、罗程元、王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罚款。(2)没收杭州米云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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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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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刘增铖控制使用财通基金公司-工行-银闰铖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7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于某梅”等6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23日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亏损约3757万元。刘增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增铖处以50万元罚款。二是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势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粤财信托—创势翔盛世”等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汉缆股份”等6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创势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创势翔违法所得约2,073.8万元,并处以约6,22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创势翔董事长兼投资总监黄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创势翔交易主管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任良成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设立的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53个证券账户,采取连续交易、反向交易等方式交易“龙洲股份”;在2014年4月21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隆基机械”、“三维通信”等16只股票,在大宗交易日前后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在二级市场卖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9,999.4万元,并处以约19,998.9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王芳多次见面接触,两人使用“王芳”账户共同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57万元。陈建政、王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约57万元;对陈建政处以约38万元罚款、对王芳处以约19万元罚款。二是作为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蔡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蔡建伟(与蔡伟为兄弟关系)多次联系,内容涉及东华能源增发融资事项,蔡建伟使用其名下账户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4.8万元。上述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蔡建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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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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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牢记每个重要知识点。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2宗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农装,2013年在新三板挂牌),在编制2013年、2014年半年度报告时,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其2013年、2014年上半年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2014年期末,现代农装全资子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现代农装在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其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现代农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现代农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李树君、时任财务总监张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王燕飞、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智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一是广东青原信息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青原投资)通过本公司网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青原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前海浩源泰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简称浩源泰兴基金);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募集浩源泰兴基金;以借款名义挪用浩源泰兴基金5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青原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23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青原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时任青原投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郝朝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二是广州云系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云系投资)通过本公司网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广州泓蚨投资管理中心基金(简称泓蚨基金)和广州云联惠投资管理中心基金(简称云联惠基金);在自行销售泓蚨基金和云联惠基金过程中,未对所有投资者以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有效风险评估;对已开展风险评估的投资者,采取的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形式简单、且无后续跟踪;云联惠基金募集说明书和入伙协议均明确约定募集资金必须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或监管,但云联惠基金自成立以来,云系投资一直未办理托管手续。云系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第16条、第21条第1款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云系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云系投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黄友鑫、总经理刘毅刚和副总经理刘杰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的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辅导

证监会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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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广大考生们在看书的同时,也要分清主次,把握重要知识点。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时空客,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为时空客实际控制人的王恩权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通过本人和其他员工申请备用金、预付账款等方式,与时空客发生资金往来。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时空客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14年年报和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的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时空客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时空客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恩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臧宇、贺云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对王恩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好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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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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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一是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简称明德重工)在2013年及2014年8月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购船成本分别占舜天船舶当年营业成本的7.08%、17.62%,舜天船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同时期,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借款,但未计提应收利息,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财务费用、虚增利润的情形。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和第6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1)项、第5条,我会决定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10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是何巍、高光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5日开始买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13,193,690股,持股比例为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002%,后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17日,何巍、高光持股比例先后多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何巍和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何巍、高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是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得时德)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为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54%,后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25日,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持股比例多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得时德、吴哲清、吴巍分别予以警告;对徐艺丹、吴木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曹玉彬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山铝业)启动购买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玉彬与其兄曹玉军联系频繁,曹玉军、栾玲(曹玉军配偶)控制使用“栾玲”、“傅某燕”账户买入“南山铝业”共804,435股,获利约3.4万元。曹玉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76条第1款规定,曹玉军、栾玲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曹玉彬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曹玉军、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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