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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篇1】
刘某等17人原系某饲料公司正式职工。1996年12月,该公司被某私营企业租赁,租期xx年,自1997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中有关职工安排的规定是:租赁方需优先安排饲料公司员工15-20名;甲方受聘人员应服从乙方内部工作调动、工作安排,使用不合格者,乙方有权将其辞退,并由甲方另行安置。刘某等17人作为业务
骨干被该私营企业择优录用,劳动关系仍隶属饲料公司。20xx年10月,刘某等17人与饲料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饲料公司遂终止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并以其属于组织调动没有失业为由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刘某等人便集体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接访后,在对该案件究竟应如何处理意见上产生了分歧:
饲料公司在租赁期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妥当。一种观点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既然刘某等人与饲料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那么当劳动合同期满时,饲料公司完全可以终止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饲料公司在刘某等人的劳动合同期内与某私营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刘某等人的工作岗位由饲料公司变更到私营企业,实际上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该租赁协议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根据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约束力的规定,刘某等人与饲料公司所订劳动合同期限应变更至20xx年12月31日,因此饲料公司不应按原期限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否则是违约行为。
终止合同【篇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引起的。具体包括:
(一)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三)保险期限的变更。
(四)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而承担法律后果。
终止合同【篇3】
一、甲、乙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关联方针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中甲方的担保责任等内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