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妈妈是1980年4月17日开始参加国税工作的,一直以来都是与国税签订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她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自然终止?国税局下了三次通知以及利用各种手段,要她与化州市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妈妈在12月27日与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也没有得到劳动补偿,这是否可以与2008年1月1日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妈妈已经仲裁了,而仲裁主任却告诉她,她告错对象,她应该告的是化州市诚创劳务公司,仲裁主任的说法正确吗?我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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