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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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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案例中非常容易判断错误,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对于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考试时经常会考到,大多是以案例的方式来考查,在一道考题中会对两个相近的罪名进行混淆,如果考生对相关罪名不了解,或者相关理论知识记忆不准确的话,很容易判断错误,从而导致题目做错。比如本文要讲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两罪的最终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但是两罪在行为构成上却有不同之处,因此在案例中非常容易判断错误。那么针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判断。

  首先,从概念入手,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由此我们会发现,当行为人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是要符合这样的行为结构模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的认识,并且受害人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手中的财物,行为人从而取得了这个财物,同时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大家在做题的时候,发现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上面的结构模式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判断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例如近年来出现的电信诈骗,在这些案件当中,行为人通过网络或电话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听信了行为人的言辞,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使得行为人轻易地取得被害人的财物。

  接下来我们来看敲诈勒索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了恐吓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同时受害人基于恐惧的心理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联想一下最近上热搜的某女因索要分手费被某明星以敲诈勒索为由而报警的事件,如果某明星是因为被要挟或胁迫而支付的这笔分手费,那么某女的行为定性也就不言而喻。

  通过分析对比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我们会发现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以下的关系:首先,两罪有相同之处,即犯罪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取得财物的。

  其次,两罪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原因不同。因为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是被骗。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是被迫的。所以我们在做题时,如果题目中的案例,表面上是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时候大家就得注意了,被害人是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道题就不能选“敲诈勒索罪”这个选项。

  如题:甲自称得道高僧,路遇一村民,告其家中必有灾难,让其拿5000元消灾,这位村民一向迷信,就听信了甲。甲的行为构成了()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在本题中,被害人交付钱财于甲,并不是因为受甲的胁迫或恐吓并基于恐惧的心理,而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在被甲欺骗后仍然维持他的错误的认识,因此不能选“敲诈勒索罪”这个选项。抢劫罪必须是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害其身体权,故选项A也不当选。盗窃罪则是强调被害人不知晓的状态,故选项C也不当选,正确答案为D。

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敲诈勒索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也存在,然而敲诈自己家人的案例却不多见,关于下面的敲诈勒索案例你该如何分析,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孙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两人的行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

  (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不满16周岁,故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4)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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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敲诈勒索是什么意思?敲诈勒索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敲诈勒索 qiāo zhà lè suǒ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敲诈勒索】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敲诈勒索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敲诈勒索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依仗权势或抓住别人的把柄;采取威胁手段索取钱财。

[成语出处] 姚雪垠《李自成》:“你家豢养的这班爪牙;好似虎豹豺狼……专会苛刻穷人;敲诈勒索;淫人妻女。”

[正音] 勒;不能读作“lèi”。

[辨形] 诈;不能写作“榨”。

[近义] 巧取豪夺 仗势欺人

[反义] 拾金不昧

[用法] 用作贬义。一般作谓语、定语。

[结构] 联合式。

[辨析] ~与“巧取豪夺”有别:~的手段是硬的;对象是钱财、物品;“巧取豪夺”的手段是软硬兼施;对象除钱财、物品外;还可以是权利、职位等。

[例句]
    ①国民党反动派对老百姓~、无恶不作;所以很不得人心。
    ②你要明白;这样做是~的犯法行为。

百科解释如下:

发音 qiāo zhà lè suǒ

  释义 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出处 专会苛刻穷人,敲诈勒索,淫人妻女。 姚雪垠《李自成》

  示例 一名宋福,一名王大路,专门纠察库仑比的淘金工作和山林工人,为非作歹,敲诈勒索,无恶不作。(曲波《林海雪原》三三)

  近义词 巧取豪夺

  反义词 乐善好施、扶危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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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刑法考点解析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你知道有哪些方面的区别吗?下面为你带来的抢劫罪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那么你将如何将案例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甲男与乙男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也有抢劫的共同行为。

  (2)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3)对于入户抢劫,一般适用升格法定刑。但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对丙实施了猥亵行为,

  2.甲成立盗窃罪。甲取得手表是趁丙穿衣服不注意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知甲会盗窃财物,根据部分犯罪共同理论,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理论,乙不成立共犯。

  3. 乙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选项A正确。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正确。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C选项不选。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D。

  下列情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晚,小张与朋友小李喝酒,小李不胜酒力晕倒在地,小张趁机将小李新买的苹果手机装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B、甲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位穿着华丽的女士,遂起歹意,正欲实施抢劫的时候发现有警察路过,遂放弃抢劫,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乙在公园碰见一人,便从背后控制住该人实施抢劫,却发现该人是自己的朋友,于是乙就说是在跟他开玩笑,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D、某晚,丙在自家附近碰见一老大爷,便上前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余元,第二天听妻子说昨晚其父被抢,才知道抢得是自己的岳父,遂在妻子的陪同下将钱还给了岳父,小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张先前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正欲实施抢劫说明尚未着手,仍在准备阶段,此时因碰见警察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故B选项错误。选项C中,乙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发现是自己的朋友,便放弃犯罪,属于实施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成立犯罪未遂,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丙已经实施...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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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关于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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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遇到敲诈勒索如何应对

行前准备

国外遇到敲诈勒索如何应对

  ●遇到敲诈勒索怎么办?

  故事1:暑假,范先生到墨西哥自由行,打出租车时,把写好车价的卡片递给司机看,司机同意了。可到达目的地后,蛮横的司机无理地要求多加钱。范先生一面争执,一面下车往百米外人多的地方跑,并拿出卡片出示给路人,追上来的司机一看人多,心虚而灰溜溜地返回了。

  故事2:张先生到埃及旅游,入境时,海关人员故意拖延时间,并暗示他要拿钱“打点”。张先生佯装不知,连连声称不懂英语,还要求让其上司来处理,那位海关人员一看不能得逞,后面排队的人又面露不满,悻悻地放行了。

  专家支招:范先生介绍,上面两个故事的临机处理方法值得借鉴,其实大部分国家的治安情况还是不错的,但南美、南非和前苏联一些国家不适合自助游,跟团游比较安全。在俄罗斯,真警察以“检查”为由拿走护照,敲诈钱财的事也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当地警方报警或到我领事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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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物品物件一览

  在家长眼中,子女像永远不会长大似的,事事都替他们操心,恐怕他们在外国吃不饱,穿不暖,于是,大包小包地为他们预备大量“物资”留学去。

  其实,留学行李不宜过多,因为在国内购买的东西,未必在当地合用;而且留学生由于转校或其他因素,可能常常搬家,初到外地的学生,朋友不多,要搬好多东西,很是吃力。反而金钱较实际,最好为留学生准备数百元现款,以便汇票未能立即兑现时,亦有钱可用。

  需要携带的行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用品,另一类是学习用品。基本上,不同的国家携带的东西都差不多,只是根据所去国家的气候和环境的不同稍有调整。

  生活用品一般包括:季节外套、袜子、单上衣、休闲衫、牛仔裤、睡衣、内衣、内裤、皮鞋、运动鞋、拖鞋、正式套装一套、短袖衬衫、T恤衫、太阳帽、太阳镜、皮带、游泳衣、闹钟、电池、充电器、转换插座及变压器、薄被、床单/床罩、卫浴用品、指甲钳、剃须刀和应急药品若干,另外可以携带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MP3等物品。如果自己租用公寓,还需要携带简单的厨房用品。

  学习用品一般包括:笔记本电脑(推荐)、软盘、刻录光盘、各种中文软件,例如:window系统盘、word,photoshop……铅笔两打(2B和HB)、橡皮、圆珠笔若干、水性笔(签字笔)若干、彩笔、电子字典和单独的计算器、文件夹若干、大书包、眼镜、尺、小剪子、美工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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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留学群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日晚22时,邹某酒后驾车,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附近的一条单行道上逆行,与蔡某驾驶的捷达车相遇对峙,邹某下车持改锥威胁蔡某,随后开车撞抵蔡车,致使蔡车被撞变形,蔡某也被撞伤(此后,蔡某陆陆续续花去修车费、医疗费等9000余元)。蔡某当即报警,交通民警赶到现场,依交通事故认定邹某负全责。事后,蔡某找其律师朋友张某帮助处理此事。两人认为此事不简单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邹某是故意撞车,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未遂)等罪名,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遂商议向邹某索赔10万元,否则就向公安机关告发,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

  肇事人邹某的妻子桂某主动联系蔡某,答应私了赔偿,要求别再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蔡某提出必须赔偿10万元,否则就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于2010年5月25日达成协议,邹某赔偿蔡某8万元,先付5万元。当晚21时许,蔡某、张某、桂某相约在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一咖啡厅内,桂某支付蔡某现金5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双方还签了一份协议书,蔡某承诺“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追究邹某刑事责任”。其间,桂某以蔡、张二人涉嫌敲诈勒索为由报警,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民警将蔡、张二人当场抓获,5万元现金亦被扣押。第二天,蔡、张二人被取保候审。

  2011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蔡二人犯敲诈勒索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担任律师张某的辩护人,出庭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争论激烈。2011年12月20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蔡、张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对于蔡、张二人以“要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为手段,向邹某索赔10万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控、辩双方争议很大。围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蔡、张二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控方认为,蔡、张二人索赔10万元,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物质损失,于法无据,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辩方则认为,蔡某的人身、财产确实遭受邹某的不法侵害,依法享有索赔权,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索赔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最终赔偿数额是双方协商而定的,因此,被告人是合法索赔,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是蔡、张二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控方认为,两被告人声称“要追究邹某刑事责任”,并以此迫使对方多赔偿,就是“威胁和要挟”。辩方则认为,“要追究邹某刑事责任”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控告权,也是被告人“维权”的手段,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不应属于敲诈勒索意义上“威胁或要挟”。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不仅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还可以就“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达成一致。因此,被告人承诺“不再追究邹某刑事责任”,也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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