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工作中有了新的需求时,领导们往往会要求我们撰写申请书,但我们该如何撰写一份让他们眼前一亮的申请书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留学群为大家提供了有关“外地就医申请书”的相关资讯和详细信息,供各位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地就医申请书【篇1】
1.下列人员的证明材料:
(1)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2)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身份证、医保卡。
流程
1.参保退休职工需长期外地居住者,于每年11月5日至12月20日携带身份证在医保中心征缴科登记、领取《外地就医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三张。
2.在安置地完成表格:选择省、市、县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外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章,提交给征缴科和审核二科。
3.在居住地住院时,办理完住院手续一周内电话告知医保中心,住院费用个人先垫付,出院后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材料于审核二科
4.报销医疗费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参保人员医保卡复印件;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④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后盖医院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出院记录;⑤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⑥出院证明。
5.报销时间:按规定审核后于下一季度首月18—22日来中心财务科领取住院报销费用。
外地就医申请书【篇2】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转往市外就医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急〕诊危重病5日内补办手续);
(二)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已经具有成熟医疗技术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以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我市外治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针对不同险种的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二)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有本人原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四)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市外异地工作或居住,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外异地安置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职工,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当地确定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所(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