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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教育学类(含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公共艺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计算机类、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等专业录取后按英语考生的外语基础授课。
第十五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黑龙江省外艺术类(山东省美术类、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除外)和黑龙江省摄影专业考生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山东省美术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统考成绩,专业课(术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