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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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8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 学校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校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三证并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简章。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6.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7.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最终批复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准,按照学校所在生源地的招生计划,以专业清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以专业清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 ,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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